一、患方诉称
原告因体检发现肿瘤指标升高,于2022年3月9日入住被告普某,经被告初步诊断为结肠肿瘤、中度贫血后经手术于同年4月6日出院。2022年4月21日原告因直肠Ca术后1月,腹痛3天至被告急诊,经治疗原告腹痛加重。

于同年5月13日再次入院,初步诊断小肠梗阻,同年5月15日行开腹探查术、肠粘连松解术。同年5月31日出院。同年7月11日至7月17日原告至外院住院。7月14日行肠下吻合口狭窄扩张术,手术失败。
7月16日行双肠镜下吻合口狭窄切开会师术,手术未成功。同年8月3日原告因结肠恶性肿瘤术后5月余入住被告处。同年8月5日行直肠前切除术、回肠造口还纳术、阑尾切除术、盆腔病损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同年8月18日出院。
同年11月9日、12月7日及2023年1月11日原告多次入住被告处化疗治疗。2023年3月20日胸部CT示右肺中叶小结节需考虑转移瘤可能大;左侧第4前肋骨折并骨痂形成。4月17日原告因CT发现肺部占位2月余入住被告处,4月18日行胸腔镜下肺锲形切除术,2023年4月20日出院。
二、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认可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原告结肠肿瘤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直肠癌手术的确存在不足,造成九级伤残的后果,对于原告4月、5月、8月的三次手术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被告愿意承担70%的责任。
医疗费总额认可205,653.5元,但依据鉴定意见对于发现肺转移后医疗费,被告同意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之前的费用同意按70%计算。

三、医学会鉴定意见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某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乙状结肠肿瘤切除术操作不当、化疗延期的医疗过错,与患者需再次行直肠前切除术存在因果关系,与患者肺转移的相关性不能排除。
3.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为再次行直肠前切除术导致部分肠管缺失,构成三级丁等医疗损害,对应九级伤残。
4.医方的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5.排除原发病所需,根据医疗损害后治疗及恢复的实际需要,被鉴定人的休息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60日。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第一次化疗后出院,因出现肠梗阻、需手术治疗等原因,化疗延期,与结肠癌肺转移的相关性不能排除,但肺转移与其自身肿瘤的生物学行为、术后分期有明确关系。
五、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鉴于原告放弃后续治疗费的诉权而同意按75%的比例承担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全额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确定。

六、法院判决
2025年1月10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473,291.13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