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员工工作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有时员工对该标准并不熟悉,公司在与员工协商补偿金时员工认为金额合适就同意了,但是事后发现员工发现自己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此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吗?员工能主张要回差额吗?
经典案例
甲于2000年3月27日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4年5月21日,A公司向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甲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书》,约定:由于甲个人发展原因向A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根据甲的工作表现给予其补偿金8000元,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后,不再与公司产生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2014年5月22日,A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的金额向甲支付了补偿金并为甲办理了退工手续。2014年9月,甲经朋友提醒,认为在A公司工作这么多年,A公司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远低于法定标准,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925元。仲裁委未支持甲的请求,甲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甲与A公司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就经济补偿金达成了协议,虽双方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但该约定系甲对其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商解除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已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无需再向甲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
风险提示
经济补偿金是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的结果,无论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是高于或低于法定标准,均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和放弃。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的无效或撤销事由的,则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有效。如员工事后主张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要求补足,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被支持。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时,应注意哪些细节,以避免协议无效呢?我们建议:
1、协议中明确协商解除时员工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公司和员工都信守承诺,那么协商一致解除协议可以被顺利履行,但是如果员工反悔或不遵守约定,那么就可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所以为避免任何员工以强迫、误解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员工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协商解除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2、在协议中约定兜底条款
为保障解除协议约定的条款有效,公司还可在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中约定,“不得再向公司主张权利”“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追究任何一方经济责任”等兜底条款。如公司约定的补偿金等具体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员工事后再主张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而是认定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效。
3、让员工充分了解解除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为避免员工事后否认双方充分协商的事实或者主张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签署协议时给员工充分阅读协议条款的时间,主动告知员工对有疑问的地方可以提出来,公司给予充分解释;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双方签署协议时,公司已经给予员工充分阅读协议条款以及解答相关疑问的时间,已告知员工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员工确认已经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员工事后反悔的情形。【劳动法研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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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