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 来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已经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9年11月21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件件回复,准确分流;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
第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检察人员与来信人或者来信反映事项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五条 办理群众来信,应当严格办理程序。办理属于控告、举报性质的群众来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掌握社情民意,预判信访风险,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参与社会治理。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由检察长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的领导。有关内设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联络员,与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 管辖与分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受理、办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群众来信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群众来信,应当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办理或者在受理后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群众来信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九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收、回复、移送、交办群众来信,并对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和直接办理的控告、刑事申诉案件进行答复。
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群众来信的办理、答复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应当共同做好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十条 群众来信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相应内设业务部门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政策问题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案件管理工作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办理;涉及检察政治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检察长指定办理部门。
群众来信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涉及案件的群众来信,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
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可以辅助办理群众来信。
第三章 受理与答复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收到的群众来信应当及时拆阅、编号,标明收信日期。
对于书信形式的群众来信,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联系电话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平台接收群众来信,应当及时下载并保持内容的原始状态。
第十三条 来信人的基本情况、来信主要内容以及分流处理情况等,应当逐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确保基本信息准确、完整。
对于群众首次来信应当详细录入;就同一事项重复来信的,可以简化录入。
第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根据群众来信事项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报检察长决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对来信人身份信息等进行必要的核实与确认后,按照职责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告知来信人予以补充,待材料齐备后移送或者直接办理;
(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同级其他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处理;
(五)内容不清、诉求不明且无法回复或者移送的,作存查处理。
第十五条 群众来信反映紧急事项且需要及时处置的,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本院检察长。
第十六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以内,根据群众来信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回复:
(一)本院依法受理的,告知受理情况;
(二)属于本院管辖但材料不齐的,告知来信人补充材料;
(三)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告知移送情况;
(四)移送同级其他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处理的,告知移送情况。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回复:
(一)来信人联系方式不详的;
(二)因同一事由重复来信且已回复的,但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除外;
(三)内容违法的;
(四)其他不具备回复条件的。
第十八条 多人联名来信反映同一事项的,可以选择若干代表予以回复。
委托律师或者代理人来信的,可以直接向律师或者代理人回复。
第十九条 回复群众来信,可以采用短信、电话、书面、当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并做好记录和归档留存。
来信地址明确的,应当在短信、电话回复的同时,予以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群众来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导入法律程序或者完成移送工作,移送群众来信应当标明首次回复日期。
第二十一条 办理群众来信,应当审查来信请求、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群众来信事项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各内设机构应当自收到移送的群众来信七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来信人,一般应当在收到移送的群众来信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答复办理结果。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部门负责人决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来信人。所涉事项重大、疑难、复杂,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办结的,应当每个月答复一次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向来信人答复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进展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当面、短信、电话、视频等形式。对于已办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来信人。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开答复。
当面或者电话答复的,应当做好记录,载明答复时间、地点、内容等;视频答复的,应当留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将办理、答复群众来信情况及时通报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第四章 交办与督办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群众来信,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一)来信内容详实,涉及案情重大的;
(二)来信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有关机关移送,所涉事项重要的;
(四)检察长批办的。
第二十六条 交办群众来信,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提出意见,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交办群众来信,应当及时向本院有关内设机构通报情况,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交办事项的指导。
第二十八条 对于交办的群众来信,承办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自收到交办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结。交办事项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交办的群众来信,承办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制作办理情况报告,报分管检察长决定,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报告后,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审查。认为处理正确、适当的,应当结案;认为需要补充相关内容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材料;认为处理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交办的群众来信,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进行督办。
第三十二条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函转群众来信,应当逐件附转办函。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群众来信,应当附移送清单。
第五章 考评与问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情况纳入业务考评体系,定期通报办理、答复群众来信工作情况,表彰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检察人员。
第三十四条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来信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来信人,或者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办理涉港、澳、台有关来信工作,另行规定。
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巡视巡察期间收到的群众来信,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人民群众来信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更好服务人民群众了解检察、走进检察、感受检察,方便群众办理检察业务,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办理人民群众来信工作流程告知如下。
1 群众来信(书信、网络等)
↓
2 查收、清点、拆封
↓
3 来信登记
↓
4 来信处理
①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
移送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②本院管辖但材料不齐的
一次性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告知来信人予以补充,待材料齐备后移送或直接办理
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递交材料
④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
移送同级其他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相关单位递交材料
⑤内容不清、诉求不明且无法回复或者移送的存查处理
↓
5 件件有回复
收到来信后,除来信人联系方式不详、内容违法等情形以外,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来信进行7日内程序性回复;对于本院受理的信件,业务部门在3个月内进行办理过程或办理结果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统一人民群众来信接收地址的公告根据工作需要,自即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接收人民群众来信地址统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收件人:第十检察厅,邮编:100726。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办公区不再接收人民群众来信。
人民群众如有诉求也可通过以下途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
1.走访。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2.网络。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电话。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可提供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检察服务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27日
强化法律监督质效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3年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代表委员们表示,过去五年来,检察机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践行人民至上,创新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新格局,法律监督质效不断提升,人民检察事业实现新的跨越发展。新征程上,检察机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必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新的更大力量。
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五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827.3万人,以能动检察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始终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凤超代表说,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同时综合运用批捕起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处理食药、交通、电力等领域违法行为,全力守护公共安全。
“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赌博等新型违法犯罪日益多发。检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重拳出击,并与公安机关构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在此基础上,2020年,最高检向工信部发出第六号检察建议,围绕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等提出建议,推动依法治网取得更大成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刘义新代表说。
“2018年以来,最高检研析司法数据、典型案例,围绕校园安全、司法公告送达、金融监管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第一至八号检察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归国华侨联合会主席陈洁英代表说,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溯源促标本兼治,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如今,大数据赋能检察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数字检察在监督线索发现、监督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建议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检察履职中,以数字检察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为平安中国建设贡献更大力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代表说。
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年来,检察机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检察机关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副会长、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总裁蔡金钗代表举例说,近年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当地法院、公安、市场监管等单位,成立晋江民营经济合规体检服务联盟,上门为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帮助企业排查风险隐患,助力企业持久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通过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精准监督,让涉案企业在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川明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建明委员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让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五年来,检察机关在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中担当作为,共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75.6万件,让公益诉讼更好更实地保护公益。
“近年来,公益诉讼成效显著,保护范围越来越广,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重庆市政协副主席丁时勇委员建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中,应更广泛听取民意、更好回应民生关切,梯次以与职能部门磋商促请主动履职、以诉前检察建议敦促落实等方式,既提升办案质效,也促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持续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用法治力量护佑老弱妇幼残等特殊群体……五年来,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以检察履职保障民生福祉,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百姓心田。
“深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广东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用心用情抓好民生检察工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冯键代表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增进民生福祉。体现在司法领域、检察环节,我们要更加主动地回应群众司法需求,推动解决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河南省固始县张老埠乡桥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汪荣秀代表关注到,五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各类犯罪,让人民群众更有安全感;及时处理身边“小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特别是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既促使当事人做到‘案结事了’,也让群众接受生动的法治教育。”汪荣秀代表说。
“检察机关保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同时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安全幸福成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钱雨晴委员建议,今后要着力构建集打击、保护、帮教、预防于一体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体系、贯穿未成年人全周期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体系和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体系,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委员说:“检察机关通过多途径支持特殊群体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加强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力度。有的检察机关还与民政、妇联、残联等单位协作,建立司法救助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全方位、多元化的长效司法救助体系,传递法治的温度。”
“新征程上,我们要牢牢把握‘法律监督机关’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把握‘司法机关’定位,守牢案件质量‘生命线’,保障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把握‘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定位,探索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效能;把握‘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中担好检察责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代表说,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担当作为,必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