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折旧方法错误(应该用双倍余数,却用了平均年限折旧)(有人有意而为之)
(比方小公司,不会买太大的机器,用正常的直线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来做。我们有会计准则,也会有相应的09年的81号文。一个好的财务总监,必须看清楚。利润总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利和弊,再去决定)
一经确定,不能随便变更,否则必须披露
2..净残值估计错误(原来估值可能是5%,后来发现净残值提高可以到20%)(可以人为调整)
残值率,假如不按5,我按10走,可以!我认为我们家将来报废的残值率是10%,如果是这样的话,相当于分子变成90,底下的年限不变,上面变成90,折旧小了,意味着利润提高。
一经确定,不能随便更改。
3..折旧年限估计错误(十年的,弄成了五年。属于估值变更的范畴,不进行追溯)
一经确定,也不要随便更改。
残值的问题,还有折旧年限的这些问题,都叫做会计估计变更。
票和暂估不一样的时候,没必要说必须得追溯过去。
案例
1..暂估入账,票没拿到,没有应交税金
2..括号里的是20年,12个月
3..4.17*11个月=45.87 是已经累计折旧
4..剩余折旧年限是10年×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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