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遭遇逾期交房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逾期交房违约金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 2025-04-10 17:26:38

案情简介:购买预售商品房遭遇逾期两年交房‌

董某与朱某是一对夫妇,他们于2020年5月与安徽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份合同详细约定了房屋交付条件、相关设施交付条件、交付时间(定于2022年7月)以及逾期责任等重要条款。董某与朱某作为购房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开发公司也为此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然而,开发公司并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直到2024年9月,董某与朱某才终于收到了迟来的房屋交付通知。长时间的逾期交房不仅给董某与朱某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更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面对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董某与朱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委托了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的韩婧律师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此次纠纷。

办案经过:开发商多项辩解均被驳回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逾期交房违约金

韩婧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公司提出了多项答辩意见,试图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辩解。首先,他们质疑董某的诉讼主体资格,指出合同买受人为董某和朱某两人,董某单独起诉侵害了共有人的权益。其次,开发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再者,开发公司以三年疫情为不可抗力因素,主张延期交房,请求法院扣除相应时间。他们表示项目受疫情影响严重,且为政府关注的“保交房”项目,已尽力完成建设。此外,开发公司否认原告主张的小区设施未达约定条件,表示项目已取得相关合格证和备案表,不存在整改情形,且原告个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面对开发公司的答辩意见,韩婧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指出,董某作为共同买受人之一,有权单独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董某与朱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疫情因素,韩婧律师认为虽然疫情对项目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开发公司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此无法按时交房。此外,即使考虑疫情因素,开发公司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延期交房的时间。

对于小区设施问题,韩婧律师表示,虽然项目取得了相关证书,但并不能证明所有设施都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购房者,有权对不符合约定的设施提起诉讼。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和证据交换,法院最终采纳了韩婧律师的部分意见。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公司未按时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考虑到疫情影响,法院扣除了相应天数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将违约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以已付房款为基数计算后,得出违约金为8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向董某与朱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万余元。这一判决结果为董某与朱某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值得一提的是,该判决标准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调解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此判决基础上,韩婧律师又成功调解了5个相关案件,为更多购房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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