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案例由法学院20级本科生沈萌萌同学整理。
本案的被告弗朗斯•科内利斯•阿德里亚努斯•范•安拉特(Frans Cornelis Adrianus van Anraat),是一名荷兰籍商人,自 1984 年至 1988 年期间,在美国和日本大量采购硫二醇甘醚(TDG)。随后他通过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多家公司,将此化学物质销售给伊拉克的萨达姆•侯赛因政府。自 1984 年起,范•安拉特成为唯一向萨达姆政府供应该化学品的供应商,而该物质为制造化学武器芥子气的关键原料。经证实 TDG 确实被萨达姆政府用于制造芥子气,并且用于伊朗—伊拉克战争期间的军事和恐怖袭击,对伊朗的军事人员、平民以及伊拉
克北部的库尔德人口造成了严重伤害。这些化学武器袭击导致数千人死亡、大量人员受伤,其中包括失明和患癌等不可逆的影响。在获取丰厚利润后,被告范•安拉特在伊拉克寻求庇护,躲避美国的司法制裁。然而,美国入侵伊拉克后,他被迫回到自己的母国荷兰。在伊拉
克情报机构保护下,他在居所内避难数月。最终,范•安拉特于 2004 年 12 月被荷兰当局逮捕并提起诉讼。
本案由荷兰海牙地方法院负责审理,荷兰检方对化学品交易商范•安拉特提出起诉,指控其在 1986 年至 1988 年期间向萨达姆•侯赛因政权提供用于生产芥子气的化学武器部件,特别是用于生产芥子气的硫二醇。根据检方的指控,范•安拉特违反了《灭绝种族罪公约适用法》(Dutch 1964 Genocide Convention Application Act)第 1 条和《战时罪行法》(the Wartime Offenses Act)第 8 条所规定的战争法和惯例,同时还触犯了《荷兰刑法典》第 48 条,在伊拉克犯下种族灭绝罪和战争罪。经过审理,荷兰地方法院认为指控其种族灭绝罪的证据不足,仅因协助战争罪判处范•安拉特 15 年监禁。
对于此判决,检方和被告均提起上诉。2007 年 5 月 9 日,海牙上诉法院维持判决,认为被告免于共谋种族灭绝罪的指控,并对被告共谋战争罪的判决予以维持,还将其刑期增加至 17 年。荷兰最高法院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维持了 2005 年对范•安拉特关于战争罪的判决,但将其刑期减少了六个月。
范•安拉特对荷兰法院的管辖权和关于其被诉行为的法律明确性提出质疑,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欧洲人权法院于 2010 年 7 月6 日驳回了其上诉。同年 12 月 16 日,海牙地区法院裁定范•安拉特向国家支付 3493 欧元的损害赔偿金。2012 年 3 月 10 日,检察官要求荷兰法官没收范•安拉特向萨达姆•侯赛因出售化学品所获得的 100 多万欧元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