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历史沿革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2-02 11:22:33
#律师来帮忙# 自1984年以来,我国少年审判制度逐渐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系,涵盖了专门机构、法律制度和相关机制的逐步完善,积累了丰富的中国经验,成为少年审判的“中国范本”。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少年审判的专门机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法院中有多种称谓,如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家事庭等,且有时设在刑事或民事审判庭的专门合议庭。由于理论和实务界对“未成年人审判”“少年审判”“少年法庭”等术语并未严格区分,本文将这些术语视为同义,互换使用。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首个专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此后,全国多个地区陆续设立了少年法庭,但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减少,少年法庭的案件量逐年下降,许多法院的少年法庭被撤销或合并。1995年,最高法提出要规范少年法庭的设置,并推动少年刑事案件审判集中化。1999年,最高法发布改革纲要,要求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专业法庭,进一步加剧了少年法庭的撤并。2005年,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的审判机构,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2006年至2019年,我国少年审判机构进入了多元模式探索阶段。最高法‬明确了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的基本方向,强调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发布一系列纲领性文件推动其专业化进程。同时,围绕少年法庭的机构设置,最高法‬持续开展深入探索,启动了多轮试点工作,包括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和少年家事审判庭的试点。此阶段,最高法‬不再对各地少年法庭设立形式作统一要求,激发了全国各地少年法庭机构建设的活力,形成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少年综合审判庭”“少年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少年家事法庭”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 自2020年以来,我国少年审判工作进入了全面综合保护审判转型阶段。随着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从“有没有”向“更加好”转变,未成年人案件的多样性要求司法系统加强综合保护。为此,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继修订,推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向综合保护转型。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少年法庭的机制建设、队伍建设和审判管理,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此后,少年法庭工作进一步发展,设立了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少年审判的专业化建设。至今,全国法院已设立了2181个少年法庭。 少年审判四十年,推动了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形成,2012年修订后的刑诉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最高法发布了一系列司法文件,完善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体系,推动了包括犯罪记录封存、家庭教育指导等措施的实施,逐步建立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队伍,确保未成年人案件由熟悉其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处理,提升了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出适应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如圆桌审判、适当成年人到场、心理干预等,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 尽管最高法多次强调加强少年审判的专业化,许多地区,尤其是东部沿海部分地方,少年审判人员和机构依旧不稳定。一方面,法院案件数量庞大,法官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导致专门处理少年案件的法官难以全身心投入。另一方面,少年案件数量不足,无法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这使得法官往往需要“身兼数职”。此外,少年法庭通过派出法庭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虽然可以扩展其审理功能,但无法承担“三审合一”的任务,造成专业化水平难以保证,案件处理的标准化也存在问题。部分地区的少年家事法庭还需承担大量与未成年人无关的家事案件,影响了法官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关注。 少年审判作为司法制度创新的“试验田”,通过先行探索并积累经验,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完善与推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早就是在少年审判领域得到试行,最终被纳入刑事诉讼法,成为我国轻罪治理的重要参考。少年审判在预防性法治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通过法官对未成年人特殊的职权主义关注,推动了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和侵权案件的社会治理,加强了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少年审判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未成年人法治体系的完善,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标志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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