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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开枪行为可分为故意开枪和意外开枪两类。故意开枪是警察为实现公务目的,经过思考后有意识地对特定对象进行射击的行为,属于开枪行为的典型形态,也是法律规制的重点。而意外开枪,即“枪支走火”则是在警察无意开枪的情况下,由于枪械故障、意外情况或人为失误等原因导致枪支击发。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中提到“枪支走火”的概念,尽管我国缺少相关统计数据,但类似事件常见于报道中。“枪支走火”问题应引起学术界、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高度重视,加强研究与规制,以有效防范此类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
在警察执法中,“枪支走火”与故意开枪尽管同属开枪行为,但在主观心态上存在显著差异。“枪支走火”时,警察对枪支击发的主观态度是“非故意”,即没有任何开枪的意图,也不希望或放任击发行为的发生。枪支击发是违背其意愿的,即使是由于过失导致的击发行为,警察本意上也是希望避免的。同时,警察对“枪支走火”所导致的损害结果也持“非故意”态度,既不希望、不追求,甚至极力排斥任何可能的损害发生。如果警察存在开枪意图,但最终结果偏离了最初的目的,如本意射击犯罪嫌疑人却误中旁观者,则因主观上有开枪意图,仍应视为故意开枪。
“枪支走火”可分为过失意外开枪和无过失意外开枪,过失开枪通常由警察的疏忽或轻率行为导致。疏忽是指警察未能预见到其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可能带来击发风险,如在紧急情况下用枪口顶住犯罪嫌疑人,但由于紧张或未注意到手指已扣住扳机,导致意外击发。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已有血的教训,例如2006年江西某地警方协助抓捕嫌疑人时,一名警察误扣扳机,造成另一名警察中弹身亡。轻率则是警察明知存在击发风险,但轻信自己能避免未采取防范措施,如在未决定开枪的情况下将手指置于扳机上,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因意外导致枪支击发。
无过失开枪指警察在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击发,通常由不可控的外部因素引起,分为与警察身体有关的原因和与身体无关的原因。与身体有关的情况包括下意识行为和意外触碰扳机。例如,警察因情绪高度紧张、身体疲劳等因素导致肌肉不自主收缩而触发扳机;或在追捕嫌疑人时摔倒、身体失控,手指意外碰触扳机,导致意外击发。与身体无关的情况则包括枪支的机械故障或物理事件。机械故障可能源于枪支设计或保养不足引发,如弹壳卡滞或意外撞击底火而击发;物理事件则剧烈震动触发枪机意外走火,如2021 年印度某警员因步枪坠地震动导致意外击发而身亡。
“枪支走火”通常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最直接的后果是危及多方人员的生命安全。“枪支走火”可能导致嫌疑人遭受不必要的伤亡,如台湾彰化县一名警员在检查违规车辆时,因与驾驶人发生冲突而意外走火,造成驾驶人死亡。意外开枪也可能伤及警察自身,如2005年香港一名女警在实弹训练中不慎将子弹射入自己的腿部。意外开枪还可能导致其他警察或无辜旁观者伤亡,例如,北京市一名警员在抓捕嫌疑人时,由楼上跳下落地瞬间引发手枪走火,误伤同伴致其牺牲。因“枪支走火”引发的这些悲剧突显了执法环境中严格遵守枪支安全操作的重要性。
“枪支走火”的间接后果主要体现在引发了公众对警察用枪能力的担忧,若频繁发生“枪支走火”会让公众对警察保护社会的能力产生疑虑甚至失望。“枪支走火”会对警察的职业生涯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存在过失且后果严重的情况下,警察将面临问责,不仅影响职业生涯,也给警察本人及其家庭带来心理阴影。“枪支走火”还可能引发执法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在执法现场人多势众时,若造成人员伤亡,很容易激起在场人员的愤怒,导致对警察的暴力行为或舆论攻击。尽管这些间接后果不如直接伤亡那样显而易见,但其影响深远且持久,警务机关需予以高度重视。
“枪支走火”通常由内外因素共同造成的,内因则涉及警察的执法经验、训练水平、安全意识等。对此,通过改进枪支设计、保养和及时淘汰老旧装备来提高枪支的安全性。加强警察的用枪技能、持枪技术、心理素质和开枪决策训练,使警察在应对突发情况时熟练掌握枪支操作,减少因紧张或误判造成“枪支走火”。完善警用枪支的安全规则体系,适时评估和调整相关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强化警用枪支审查制度,并建立风险等级划分与相应训练机制,以适应不同执法场景的需要。通过合理的奖惩制度,鼓励警察严格遵守用枪规范,进而有效降低“枪支走火”的发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