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买房真不容易,除了高房价,还得提防各种"坑"。江苏南京的郭先生就遇到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花198万买的房子住了7年,竟然才发现房子里还藏着一个地下室,而且一直被原房东占用着。更离谱的是,原房东理直气壮地表示:"我卖的是房子,又没说要卖地下室!"
01 突如其来的"惊喜"2016年,郭先生看中了南京市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总价198万。看房时,原房主李某带他看了一楼至三楼的房间构造,双方很快达成了购房协议。
房子过户后,郭先生一家开开心心地入住新居。谁知道7年后的一天,他在整理杂物时意外发现,自家楼梯下竟然暗藏玄机——有一扇不起眼的小门,打开后居然是一间20平米的地下室!
更让郭先生懵圈的是,地下室里堆满了各种杂物,仔细一看,这些东西竟然都是原房主李某的!原来,这7年来李某一直默默用着这个地下室,而郭先生竟然毫不知情。
郭先生立即联系李某,要求其搬走杂物,交还地下室。没想到李某却说:"当初我卖给你的是房子,可没说要把地下室也卖给你。这地下室一直是我在用,你凭什么说它是你的?"
02 法律解析这起纠纷的关键在于:地下室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的附属设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随主物转让。地下室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随主房一并出售。
同时,根据合同法关于出卖人告知义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地下室的存在,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03 法院判决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几点:
地下室在建筑结构上属于房屋的一部分买卖合同中未对地下室权属做特别约定原房主未尽到告知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地下室属于郭先生所有,李某应在限期内搬走杂物,将地下室交付给郭先生。
对此,网友们纷纷表示:"原房主这种行为也太奇葩了,房子都卖了还想占着地下室不放,这不是耍无赖吗?"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买房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房屋的所有空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权属。对于这起纠纷,你怎么看呢?
这是侵权,受让人有权要求原房主非法占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