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犬只伤人”写入刑法,谁赞成,谁反对!

默说生活 2025-01-14 13:03:12

太好了,大快人心。

现在对违法养狗或者饲养其他宠物的法律制裁,确实缺乏刑法的有力支撑,导致一系列动物伤人、害人的事件的发生,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触目惊心,民事制裁、行政制裁恐难以遏制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必须如北齐皇帝高洋一般,需要“快刀斩乱麻”。

刑乱国用重典,养狗乱象苦天下人久矣。

狗是什么?有人说是人类的朋友。恶谥之词,迂腐之言,明显是讨好爱狗人士的。

人类有没有朋友?有,人类的朋友只能是人类。动物可以被人类保护,也可以满足人类的情绪价值的需要,但是家养、圈养本身都是对动物天性的摧残,本质上的宠物还是被人类所利用,达不到朋友的平等程度。

哪怕许多人称自己的宠物为妞妞、乖乖、宝贝。

其实爱狗的实质还是有用,可能还有些自卑原因,因为有些人无法在复杂的人类关系中得到自己需要的慰藉,只好去猫、狗中寻找自己的自私的情绪价值需要,因为宠物比人更容易听话和臣服。

虽然内心看不惯那些领着又大又壮的狗的人出来遛弯儿,尤其是有些不栓绳的,纵容狗乱跑、乱吠、乱排的,极其厌恶,但作为法治人,还有自由权利之观念,别人有养狗的自由,只要不妨碍他人和社会公共秩序,虽然不喜,但亦不可憎恨也!

也就是说,我无法理解了你的内心世界和你的情感追求,但我尊重你选择合理生活方式的自由,但所有的一切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超越法律规范,违法则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养狗违法事项有哪些呢?比如《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该法还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

养狗人需要对饲养的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接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比如,不得饲养烈性犬或其他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民法典及相关地方规定可能禁止饲养特定的危险犬种,如藏獒、牛头梗等,若这些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狗主人需承担全责。

比如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上述规定虽然多,但威慑力不够。要么是在公共安全领域范围但是处罚较轻,要么是只注意防范简单客体的个人的身体健康权益,缺乏在公共安全领域的镇山之宝、镇邪利器,难以形成威慑性的规范效应。

所以,对刑事领域的公共安全保护性规定极其必要,对于广大养狗人而言,需要重典治理。

有人大代表提议如可规定:“无论是公共场所亦或是私人场所,若犬类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放任犬类失去控制产生危险,就是犯罪行为,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造成他人轻伤的,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以罚金,若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造成死亡,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但是,上述提议对于养狗人士的处罚还是过于宽松了,可以适当提高刑罚处罚的力度,可以增加禁止令的规定、可以加大不予赔偿的处罚力度。

比如违反上述规定,剥夺其饲养宠物的资格,包括剥夺一至三年或者终身饲养的资格,对于违反禁令的,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按照拒执罪依法处罚。

比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结果,依法按照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

比如违反上述规定,依法赔偿受害人并且取得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

当然,上述建议是否能够立法,需要人大代表的审议研究。

事实上,通过法案的阻力甚至提出议案的阻力应该很大。

毕竟,如今社会上遍地都是养狗养猫的人们,无论这种现象是否好坏,存在即是合理,治理养狗乱象,兼顾法律的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的价值,还有漫漫长路跋涉,相信最终会找到一个普遍民众认可的规定。

毕竟而言,历史上哪怕是醉驾入刑、哪怕是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行人,这些充满争议的一个个社会现象,都通过法律得到了比较有效的解决,而何况饲养动物这种非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比上述人与人之间的关更为简单。

向提出议案的人大代表致敬,无论成败,许多事情都要有人去做的,而这样的人就是真正的英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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