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事情比较多,没有看到具体的司法解释的原文。瞅了几眼新闻,有几点印象要深刻的地方,跟大家聊一聊吧。
第一个感觉,觉得这个司法解释有些贪婪,怎么贪婪呢?就是想解决很多社会热点问题问题,但是好像很多又解决不了。类似老百姓的话,既要又要还要还要。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还要马儿自愿跑。
比如说,离婚分割房产时,既想考虑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还要考虑夫妻双方对婚姻生活的贡献。也就是说这个房产的是谁的名字其实已经不很重要,重要的是依据夫妻双方生活时间和对婚姻生活贡献了多少来对房产的分割。
当然没有用分割的字样,而是用了经济补偿的话术。
让我觉得这和几十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婚前财产经过10年的共同婚姻生活,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些类似。
只是因为受限于民法典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限制,无没有办法形成共同财产,开始提经济补偿了。
怎么说呢?离婚时,是坚持个人一方财产,还是给予另一方重大财产分割的经济补偿,都各自有各自的一套逻辑和道理。
有房的一方会说不能借婚姻骗取房产,没房的一方会说不可能白给你过十几年,一离婚就把我扫地出门,起码得给我个经济补偿。
而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买房的都是男方,想要在房子上加名字的都是女方,特殊情况除外。这样就会存在一种矛盾和对立,丈夫和妻子的对立,男方和女方的对立。
而因为房产证加名的事情也发生了很多离婚纠纷。因为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房产证无名字则无权利。
最高院也发现实际生活中的这些问题想要予以解决,现有的原则又不能突破,所以用综合角度来看问题和分析问题,提出了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办法,说实话,也是想维护婚姻的稳定。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人们没有想法的时候,可能会甘于现状,一旦有了国家法律的支持,产生了一些想法,婚姻关系中稳定的要素可能会被打破,反正即使拿不到房产也会给予我一定的经济补偿,会激起妻子离婚分割财产的欲望。
所以,法律上。综合因素有时候是做的最差的结果。
第二感觉是约定太重要了,以后结婚必须得有财产方面的协议和约定。
解释当中好多条文都是要依据双方的约定办理,有了约定就能解决80%的问题。
比如你的儿子要结婚了或者结过婚,你给他购置一套房产,最好签订一个协议,让儿子和他老婆都签上字,说明这套房产就是给你儿子,跟你儿媳妇没有半毛钱的关系,这样法院就会按照你的约定判决这套房产的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
只不过实践当中很难做到,本来俩人谈的好好的或者过得好好的,这个协议可能会让两人分手或者直接离婚,相信很多女孩也接受不了这种赤裸裸的约定。
第三、离婚后给予财产补偿的规定没有看到,不知道是不是取消了。因为原来看到征求意见稿的时候,这个条款是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简单说就是离婚以后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要给予经济补偿。当然会有很大的争议,离婚以后都没关系了,凭啥男方要给女方钱。
我也是查了很多资料才明,为什么西方许多国家国家的女孩子接到求婚以后会泪流满面,如此激动。
一是普遍结婚率低。二是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离婚财产补偿制度。
原来在法国等西方国家离婚以后,男人是要承担离婚后老婆的许多费用的,直到这个老婆再找到新东家,就是再结婚。
导致很多时候,女人拿着前夫的钱在外面寻花问柳、吃喝玩乐。
中国男人绝不会当这个冤大头的,所以这个规定很难被大家接受。
有些法律解释我们可以吐吐槽、茶余饭后聊一聊,但是如果是经过立法程序通过的规定,我们还要遵守。
其实婚姻生活是普通人最合适的生活方式,最低标准可以抱团取暖吧,通过婚姻骗取财物的人还是少数,大部分是人是想追求幸福的生活,结婚了也没有那么恐惧,大家不要恐婚。
话说回去了,即使你恐婚,也要结婚试试呗,一辈子不结婚是生活的一种缺憾,哪怕再离呢。
有国家的法律保护你和你的财产,年轻男女们,不要害怕,径直的向前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