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唐代的政治得失

代萱聊历史 2024-08-16 08:36:35

一 唐代政府组织

(一)唐相权

首先来谈谈唐代的政府。自汉代起始,政府与皇室的划分便已存在。然而,仅就王室而言,皇位的世袭法则历经漫长岁月,始终未曾有过重大的变革。朝代的更迭不过是刘家被李家所取代,诸如此类的现象,实质上并非具有关键意义的核心要素。

但当我们将目光聚焦于政府层面,其间所发生的变化堪称巨大。在政府的众多构成要素中,最为重要者无疑是“相权”。相权的变动犹如一颗投入湖面的巨石,引发了层层涟漪,使得与之相关的一切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显著的改变。

例如,在唐代早期,相权相对集中,宰相们能够在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执行中发挥关键作用。他们凭借丰富的政治经验和卓越的才智,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出谋划策。这一时期,政治制度较为高效,国家治理也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相权的结构和权力范围不断发生变化。有时,相权被分散,多个宰相共同执政,相互制衡;有时,相权又受到皇权的压制和削弱。这种变动不仅影响了政府的决策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治生态。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相权的变动并非孤立的事件,而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政治环境以及文化观念紧密相连。在唐代,文化繁荣,士大夫阶层崛起,他们对于政治权力的诉求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权的演变。

从社会的角度分析,唐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地域的扩张,都对政府的管理和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促使相权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新的形势。

相权在唐代政府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其变动牵一发而动全身,深刻地影响了唐代的政治制度和国家发展的走向。

(二)唐代中央政府三省职权之分配

现在让我们深入探讨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职权的具体分配情况。

中书省主要负责发布命令。政府的所有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向外传达。这种最高命令,从名义上讲是皇帝的诏书,在唐代被称作“勅”。但凡涉及重要政事的最高命令,必然需要皇帝下达勅令才能推行。但实际上,皇帝本人通常并不亲自拟写勅令,而是由中书省负责拟定。这便是所谓的“定旨出命”。

在中书省内部,除了中书令作为正长官之外,还设置有副长官“中书侍郎”。而在中书侍郎之下,又存在“中书舍人”这一职位,其员额多达七八人。中书舍人的官位虽说并不高显,然而他们却拥有拟撰诏勅的权力。每当中书省发布命令之时,大多是由他们来负责拟写。

例如,在某些重大的政治决策制定过程中,中书舍人会根据中书令和中书侍郎的指示,结合当时的政治局势和实际需求,精心构思诏勅的内容。他们会查阅大量的历史文献和过往的政令,以确保新的命令既符合朝廷的政策方向,又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权力分配方式有着深厚的渊源。在唐代之前的朝代,政令的拟定和发布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调整,最终在唐代形成了中书省主导拟令的格局。

从文化层面分析,唐代重视文官制度,推崇文人的智慧和才华,中书舍人的设置和其拥有的拟令权,正是这种文化理念在政治制度中的体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随着唐代社会的日益复杂和多元化,需要更加专业和精细的政令制定机制。中书舍人凭借其丰富的知识和敏锐的政治洞察力,能够更好地适应这种需求,为国家的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中书省在唐代中央政府的权力架构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内部各级官员的职权分配和运作方式,对于唐代的政治稳定和国家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中央最高机构政事堂

此种制度,实际上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麻烦之处。就比如中书省精心拟好的命令送达门下省之后,如果遭遇门下省的反对,门下省便会予以涂归封还。如此一来,这道命令就等同于白费了功夫,即便皇帝已经“画勅”,也会变得毫无效力可言。

正因如此,唐代的制度规定,每当要下达诏勅时,首先就会由门下省和中书省举行一场联席会议。举行会议的场所被称为“政事堂”。起初,政事堂常常在门下省举行,然而后来又更改到中书省召开。

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中书省和门下省的长官以及侍郎都会出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尚书省的长官未能出席政事堂会议,那么他事先就无法预先得知关于命令的决夺情况。

所以,在唐人的视角中,只有中书省和门下省的官员才能被称得上是真正的宰相。这是因为他们在决策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直接参与了关乎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和决策。

例如,在某次关于税收政策的讨论中,中书省提出了增加农业税以充实国库的建议,但门下省经过仔细考量,认为此举可能会加重农民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于是坚决反对并将命令涂归封还。经过在政事堂的激烈讨论和权衡,最终制定出了一个既能增加财政收入,又能减轻农民压力的合理方案。

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这种政事堂的决策机制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前朝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演变和完善而来。

从文化传统的角度分析,唐代尊崇集体智慧和协商精神,政事堂的存在正是这种文化在政治领域的生动体现。

从社会治理的需求出发,唐代社会结构复杂,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相互制约,政事堂为这种协作和制约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

政事堂在唐代的政治架构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其运行机制和决策过程对于唐代的国家治理和稳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四)尚书省与六部

国家的一切最高政令,一旦经过政事堂会议的审慎决定之后,就会被送往尚书省予以执行。尚书省乃是政府体系中最高且规模最大的行政机构。尚书省总共划分为六部,分别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这六部制度,从唐代起始,一直延续推行到清代末年,期间历经了长达一千多年的漫长岁月。不过,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六部的次序有时会略微有所改动。

在唐代刚刚开始的时候,其次序是吏、礼、兵、民(户部)、刑、工。到了唐太宗时期,变更为吏、礼、民(户)、兵、刑、工。而到了宋朝初年,次序又变成了吏、兵、刑、民(户)、工、礼。宋神宗时,王安石推行变法,将次序调整为吏、户、礼、兵、刑、工,自此以后,这一次序便被沿袭下来。

就这六部而言:

吏部主要负责主管人事以及任用方面的权力。所有的官吏都必须首先经过严格的考试,然后再由吏部来进行分发任用。对于五品以上的官员,虽然最终的决定权在宰相手中,但是吏部具有提名的权力。而对于五品以下的官员,宰相通常不会过问,完全由吏部依据法规进行任用。

例如,在某个时期,一位才学出众的士人通过了吏部组织的层层考试,展现出了卓越的才能和深厚的学识。吏部根据他的表现和成绩,将其分配到了一个与其能力相匹配的职位上,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华,为国家效力。

从历史的演进角度来看,吏部的这种选拔和任用制度在不同的朝代都有着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在某些朝代,对于官员的选拔标准更加注重品德和操守;而在另一些朝代,则更加侧重于实际的才能和政绩。

从社会文化的层面分析,吏部的选拔任用机制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人才的重视和期望,也体现了不同时期的价值取向和文化观念。

从政治治理的角度而言,吏部的有效运作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保障政府的正常运转以及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吏部在古代的官僚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其职能的履行和权力的行使对于国家的兴衰荣辱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五)观察使与节度使

当我们谈及地方行政时,就必须连带叙述一下监察制度。在汉代,丞相乃是政府的最高首领,而副丞相即为御史大夫,其主要职责在于主管监察工作。御史大夫所拥有的职权范围相当广泛,不仅涵盖了对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监察,同时还包括对皇宫内部的监察。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探讨汉制的时候已经有所提及。

到了唐代,设立了“御史台”。有所谓的三省、六部、一台,御史台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机构,并不隶属于三省。换句话说,监察权已然脱离了相权,从而实现了独立。这正是唐代监察制度与汉代监察制度的显著差异之处。

例如,在汉代,御史大夫在监察地方政府时,会深入调查地方官员的施政情况、税收管理以及民生状况等。而在唐代,御史台的官员们在履行监察职责时,会采用更为系统和规范的方式,他们会定期巡查各地,收集民众的意见和举报,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进行全面评估。

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这种监察制度的演变是与当时的政治局势和社会需求紧密相关的。汉代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唐代通过设立独立的御史台,进一步强化了监察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从文化传统的角度分析,中国古代一直有着重视监察的文化传统,认为有效的监察是保障政治清明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唐代的监察制度正是这种文化传统的延续和发展。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唐代独立的监察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地方行政中的问题,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利益。

唐代的监察制度在地方行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与汉代监察制度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智慧和治理理念的演变。

(六)唐代地方政府

我们继续探讨地方政府的相关情况。

唐代中央政府的组织架构在某些方面似乎相较汉代有了显著的进步。然而,若以地方政府的角度来进行评判,则唐代似乎不如汉代表现出色。

在唐代,已经逐渐朝着中央集权的方向发展,呈现出逐渐内重而外轻的态势。中央的大臣们,与汉朝相比,在制度规范和职责分工等方面显得更为规整和有序。但是,地方长官的素质和能力相较汉代而言则有所逊色。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论及地方行政的成效和管理水平,最为出色和值得推崇的还应当数汉代。

例如,汉代的地方长官在治理地方时,往往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他们深入了解民情,积极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加强社会治安的维护,使得地方经济繁荣、社会稳定。

从历史演变的角度来看,这种差异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原因。汉代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能够灵活应对各种情况,而唐代中央集权的加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的发展空间和自主决策的权力。

从文化传统的角度分析,汉代注重地方官员的选拔和培养,强调他们的德行和治理能力,形成了一种积极有为的地方治理文化。

从社会发展的需求出发,汉代的地方行政模式更能适应当时社会的特点和需求,促进了地方的全面发展。

尽管唐代中央政府在组织上有所进步,但在地方行政方面,汉代的表现更为卓越,其地方治理的经验和模式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总之,中国是一个广土众民的大国家,必须得统一,而实不宜于过分的中央集权。这在中国的政治课题上,是一道值得谨慎应付的大题目。现在专说唐代,似乎其中央行政比汉进步,而地方行政则不如汉。中央的监察官变成了地方行政官,这是一大缺点。而由军队首领来充地方行政首长,则更是大毛病。唐室之崩溃,也可说即崩溃在此一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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