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通过BOSS直聘于2023年10月23日入职某公司处,从事空间设计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月。某公司为刘某缴纳了2023年11月社保。2023年12月6日,某公司以刘某试用期不予通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刘某在离职登记表上注明“非自愿离职,公司辞退”。2023年11月15日,某公司通过员工微信分两笔向刘某发放10月工资(含社保款),共计2947元;2023年12月15日,某公司通过员工支付宝分两笔向刘某发放11月1日至12月6日工资,共计8745元。
刘某因涉案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640元(当庭明确为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6日双倍工资差额3640元);二、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2023年6月14日,杭州市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某公司支付刘某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8.27元;二、某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280元;上述金额合计3328.27元。刘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24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
(一)关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刘某主张其2023年10月23日入职某公司处,直至2023年12月6日被辞退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主张2023年11月23日至12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78.20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某公司对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刘某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月予以认可,刘某2023年10月23日入职,故应从2023年11月23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差额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应出勤10日),应支付工资为3678.16元(约定工资8000元/月÷21.75天×10天)。故刘某的相应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关于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主张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以试用期不予通过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某公司则表示刘某系从事设计工作,在试用期内未达到老板的心理预期,某公司进行辞退并无不当。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公司自认公司关于试用期转正并无明确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并未对刘某进行系统考核,系因老板主观原因予以辞退,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应主张,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某公司以试用期不予通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已构成违法解除。刘某在某公司处工作1个月零10天,根据刘某的工资收入标准8000元/月,其主张某公司应支付刘某赔偿金8000元(8000元/月÷2×2),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一、某公司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78.16元;
二、某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三、驳回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