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停业解雇员工,被判构成违法解除

深夜独酌人 2025-04-19 21:32:43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6日,唐某、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唐某入职A公司处,从事前台服务员工作,合同期限为2023年2月16日至2026年2月15日。2024年8月16日,A公司工作群中发送通知载明因酒店经营不景气,前些天更是因欠付水电费、物业费被拉闸停电而无法营业,现只能关门停业,所以通知唐某等前往办理离职手续。后原、A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唐某曾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唐某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另查明:唐某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工商银行工资收入明细单显示收入情况为:5144.06元,4867.56元,4585.19元,6064.15元,5487.69元,4938.18元,4518.59元,4409.12元,5352.49元,5465.39元,4709.49元,4767.97元。

法院认为

唐某、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关于唐某主张的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2日欠付工资问题。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唐某自2023年2月16日入职A公司处,A公司工作群在2024年8月16日发送通知明确酒店不再经营,要求各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审理中,唐某自认其实际工作至2024年8月12日,此后因酒店停水停电而无法营业,故未实际工作,该陈述亦与工作群通知所表述的内容能相印证,故结合A公司工作群中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法院确认2024年8月16日双方间劳动关系解除。从唐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看,A公司尚未发放2024年7月起的工资,现唐某结合自身实际工作至2024年8月12日,从而主张A公司支付自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2日欠付工资,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唐某的工资标准,唐某自认每月收入含有薪资、加班费及提成收入,故主张按此前12个月平均收入计算月工资为5025元。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考虑此前唐某工资发放标准以及唐某出勤情况,加之现A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核算,唐某的主张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采信。故经计算,A公司尚应支付唐某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2日工资为6873元(5025元+5025元÷21.75天×8天)。

关于唐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唐某认为A公司以酒店经营不景气,不再营业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故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从A公司发送的通知看,A公司表示因公司无法营业,故而通知各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现经查询,A公司主体仍存立,且A公司亦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A公司对公司清算注销达成一致,不能证明已满足相应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条件。故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A公司通知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唐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上述唐某入职的时间及唐某实际工作到2024年8月12日的情况,唐某现主张应计算经济赔偿金1.5个月未超出合理范围。故结合上已查明的收入,经计算,A公司应支付唐某的赔偿金为15047.7元[(4867.56元+4585.19元+6064.15元+5487.69元+4938.18元+4518.59元+4409.12元+5352.49元+5465.39元+4709.49元+4767.97元+5025元)÷12个月×1.5个月×2]。综上,唐某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A公司支付唐某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2日欠付工资6873元;

二、A公司支付唐某赔偿金15047.7元;

三、驳回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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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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