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接受客户请吃饭被解雇,法院判决合理

深夜独酌人 2025-04-22 21:24:42

基本案情

真某于2024年3月6日入职缙云某公司担任企划经理一职,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24年3月6日至2027年3月5日,其中试用期为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5日。该劳动合同第五条约定,劳动报酬按乙方(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薪酬职责确认书》约定发放,其它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上述《薪酬职责确认书》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其内容所示工资、绩效、奖金等均已考虑可能影响乙方休息的特殊情形。同日,真某还签署了《薪酬、职责确认书》,其中载明,“...您的薪酬由以下部分组成,试用期:1、月基本工资:4000元/月,加班工资、医疗期工资以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2、月绩效工资:4811元/月、加班工资736元/月、年休假工资1898元/月及其他300元/月;3、试用期考核1305元/月,转正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转正后:1、月基本工资:4000元/月,加班工资、医疗期工资以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2、月绩效工资:5891元/月、加班工资736元/月、年休假工资2123元/月及其他300元/月;3、年度考核奖金总金额为17400元。试用期考核和转正后的年度考核奖金一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当年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按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考核”。当日,真某还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一份,《廉洁从业承诺书》载明:“...五、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接受相关利益方的吃、请,不收受任何业务关联单位的财物,对于难以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等,全部上交公司处理。...以上承诺接受公司监督。如本人违反上述任何一条承诺的相关内容,本人自愿按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接受处理、扣除绩效等,并且公司有权据此对本人作辞退处理且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工作期间,真某在策划马戏团、美食节活动期间,两次接受活动商家马戏团老板的吃请。2024年10月31日,缙云某公司通过微信向真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鉴于你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1、多次旷工行为,经初步统计你累计旷工已超过10天;2、接受当事人吃请等情形。你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你在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多次活动/合同报批严重滞后等不按公司流程程序办事等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于2024年11月1日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接到本通知书后,于2024年11月3日前到公司人事行政部办理离职及交接相关手续。”真某于2024年11月1日到缙云某公司处办理工作交接。同日,缙云某公司向真某开具了真某于2024年10月31日离职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真某离职后向缙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7319.3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月度扣压工资11600元(14500×10%×8个月);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0月和11月1日的工资共14087.13元(13519.74元+567.39元);5.请求确认双方于2024年1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开具离职证明。缙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缙云县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真某11月1日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2340.25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并于同日作出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缙云县某发展有限公司重新向申请人真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11月1日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申请人应交还原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申请人真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缙云某公司已于2025年1月10日转账支付真某2024年11月1日工资及加班工资2340.25元,并于2025年1月13日重新向真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为2024年11月1日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真某因不服仲裁裁决书,诉至法院。

还查明,缙云某公司已支付真某2024年10月的工资;截至2024年10月31日,扣除调休后,真某尚有加班时长62.5小时。

法院认为

关于缙云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赔偿金。真某对接受活动商家马戏团老板吃请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系正常的人际交往、仅是家常便饭,属于业务交流。对此,法院认为,真某作为年中庆活动的策划人,与活动商家存在利益关系,其两次接受年中庆活动商家马戏团老板的吃请,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其所签署的《廉洁从业承诺书》的规定。按照《廉洁从业承诺书》的规定,真某违反承诺接受相关利益方的吃、请的,缙云某公司有权据此作出辞退处理。真某利用工作性质、岗位和身份接受活动商家的吃请,蓄意违反缙云某公司的廉洁纪律,严重影响缙云某公司的廉洁形象,缙云某公司可以据此认定真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缙云某公司解除与真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真某要求缙云某公司支付赔偿金29000元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真某主张的月度扣压工资,即每月有10%的工资被扣压,合计11600元的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本案双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按《薪酬职责确认书》约定发放”,真某签字确认的《薪酬、职责确认书》关于薪酬的组成及发放明确具体,该约定合法有效。《薪酬、职责确认书》规定,试用期考核1305元/月及转正后年度考核奖金17400元均明确作为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真某主张的所谓“月度扣压工资”实际即为考核奖金。真某虽提供了韩某某的离职工资交接单待证每月扣压的10%工资已发放给同为离职员工的韩某某,但本案真某系因违反《廉洁从业承诺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且真某提供的离职工资交接单即使真实,其上载明的亦是“2024年5-10月绩效工资”,并非“月度扣压工资”。现由于真某自身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且在尚未完成年度考核的情形下,真某要求缙云某公司支付考核奖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真某要求缙云某公司支付所谓“月度扣压工资”116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缙云某公司对于真某扣除调休后剩余的超出约定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长为62.5小时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真某主张按照113.48元/小时[(14500-1450)元/23天/7.5小时×1.5倍]计算,缙云某公司主张按照月基本工资4000元计算。对此,法院认为,真某签署的《薪酬、职责确认书》明确载明加班工资以月基本工资4000元为计算基数,如前述,《薪酬、职责确认书》系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报酬的具体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缙云某公司的辩称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真某的计算标准,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缙云某公司应当支付真某的加班工资为2156.25元(4000元/月÷21.75天÷8小时×1.5倍×62.5小时)。

关于2024年10月及2024年11月1日的工资,真某认可缙云某公司已结清2024年10月工资,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缙云某公司在2024年10月31日作出于2024年11月1日与真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于当日送达真某,要求真某于2024年11月3日前办理离职及交接手续。真某于2024年11月1日全天在缙云某公司处办理工作交接,缙云某公司理应按真某岗位的基本工资支付当日工资。故,缙云某公司应向真某支付2024年11月1日的工资184元(4000元/月÷21.75天)。综上,缙云某公司需向真某支付加班工资2156.25元、2024年11月1日的工资184元,合计2340.25元,且缙云某公司已于2025年1月10日向真某支付了上述款项,法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缙云某公司支付真某加班工资2156.25元、2024年11月1日的工资184元,合计2340.25元(该款已付清);

二、驳回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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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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