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获赔近5万二倍工资

深夜独酌人 2025-04-18 21:26:43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22年8月9日入职某某衢州分公司从事某某衢州分公司中标项目的驾驶员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龙游,某某衢州分公司通过衢州梅某保洁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某某衢州分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方式向吴某支付工资,工资为每月固定5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在2023年5月、6月未实际参加工作,最后工作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8月1日受理吴某与某某衢州分公司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补发工资等劳动争议案,涉及本案,吴某请求支付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8月8日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60500元。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裁决,认定某某衢州分公司与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在2023年5月、6月实际未参加工作,属于因吴某未到岗的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裁决某某衢州分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吴某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8920.42元。某某衢州分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根据《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第一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吴某于2022年8月9日入职某某衢州分公司,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某某衢州分公司主张的其与吴某签订的《劳务合同》系被吴某拿走的事实,亦即不足以认定某某衢州分公司所主张的其已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某某衢州分公司主张吴某于2023年4月20日离职、于2023年7月4日重新入职,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吴某主张2023年5月、6月系应某某衢州分公司要求出去培训,亦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吴某在2023年5月、6月实际未参加工作,因其客观上未到岗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吴某要求某某衢州分公司支付2023年5月、6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某某衢州分公司应当向吴某支付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8920.42元。

裁判结果

浙江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支付吴某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4月30日、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8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892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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