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江苏苏州相城区的某家服装厂的二楼办公室内发生了一起匪夷所思的命案,一位30多岁的美丽女子躺在了地上失去了生命。
在她附近留下了2米多到4米的大范围血迹。根据周围目击者的指认,事发时房间内只有死者和这家公司的老板、老板娘三个人。
尤其通过后续的相关调查,这名死者和老板之间存在情人关系。那么显而易见的是,凶手极大可能就是老板本人,然而最终女子的死亡原因出乎人的意料。
男子找完小三找小四,种下杀人命案祸因李某是苏州相城区一家服装厂的老板,早年在农村里面和一位女子谢某成婚,多年来和发妻相互扶持,干出了一片不错的事业,两人原本恩爱异常,妻子为丈夫生下了足足三个孩子。
但是李某发达以后,内心中的风流欲望随着金钱的增长而不断膨胀,以至于开始背着妻子走上了一条出轨之路,在外面寻花问柳、招惹小三,以至于到最后闹到了即将离婚的地步。
李某出轨对象便是开头的死者——梁某。梁某同样是一位年纪轻轻就事业有成的老板,因为从事纺织行业,跟李某之间有着频繁的业务来往。
一来二去之间,秀丽动人的梁某就与李某擦出了一段畸形恋情的火花。两人的关系迅速升温,逐步威胁到了正妻谢某的地位,哪怕说有了孩子的羁绊。
李某仍不顾离婚所带来的对孩子伤害,执意要与谢某一刀两断,这让妻子感到极其伤心难过,回想起当初和丈夫是如何恩爱、种种海誓山盟的情景。
对比现如今判若两人的表现,谢某痛苦万分,对李某渐渐绝望,准备同意离婚要求。如果不是因为两个人户口所在地不一致导致程序上出了问题。
这对夫妻早就在案发两年前办完了离婚手续。不过一件意外令谢某似乎发现了事情还存在着回旋余地,丈夫李某在小三那边出事了!
原来,梁某和李某生活在一起不久后,逐渐暴露了自己性格上的重大缺陷——暴戾。平常梁某常常动不动就和李某发脾气。
刚开始感情在蜜月期时,这种暴脾气还能够让李某忍受,但久而久之随着偷情的新鲜感过去,李某再也无法容忍一个随时暴躁到要掏出刀来自残的女子。
据李某回忆,梁某一次斗嘴过程中竟失去理智,突然掏出包里面的水果刀朝着肚子捅过去,所幸正值冬天衣服较厚,没有伤到肚子。
梁某一系列的“做作”行为让李某身心俱疲,于是便萌生了和梁某断绝关系另寻他欢的想法。正巧在这段时间内,李某服装厂内来了一个漂亮的新员工——琳琳。
这个女孩的出现让李某内心的欲望重新燃烧起来。琳琳抵抗不了李某强烈的攻势,于是就和老板勾搭起来做起了小四。对于正妻来说,死猪不怕开水烫。
丈夫多一个出轨对象并没有什么区别,还能够让他们之间互相争斗起来,自己正好可以冷眼旁观。但是对于梁某可不是如此了,本来她已经打定主意要让李某踢走原配和自己成婚。
结果现如今反倒继续插足了一个女子进来,考虑到李某喜新厌旧的特点,自己想要从小四琳琳手里夺回李某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
果不其然,李某有了新欢后一脚把梁某踹开,选择和小三断绝了联系,原本精神就失常的梁某遭遇到这番打击之后变得更加神经兮兮,在痛苦内心煎熬下,她决定来一个鱼死网破。
妻子冷眼看小三持刀扑向丈夫,一场命案原来是自杀“哎呦,都在呐。”案发当天,李某正在办公室二楼内和妻子商量着如何离婚,结果好巧不巧的是,身上带着水果刀的梁某冲进了办公室内撞见了夫妻两人。
一时间三个人尴尬地对视起来。梁某认出了眼前的女人即是李某原配,于是反应了过来,先把攻击矛头对准了谢某,连续说出一段嘲讽的话语。
不过此时谢某并不在乎这个小三的言语刺激,她眼下只想和丈夫办完离婚事宜,眼见谢某不领招,自讨没趣的梁某就重新将矛头指向了李某。
李某头疼不已,虽说办公室内眼下只有三个人,但是隔墙有耳,如此大的喧哗声一下子就会让整栋楼乃至整座厂房都将自己今天遇到的事制作称八卦到处宣扬。
到时候自己在外面可以算是彻底“社死”了,今后在员工面前的威信还要如何维持。一想到这,李某就和梁某争执起了激烈冲动,伸手用一巴掌狠狠地打在了梁某的脸上。
使得梁某完全被激怒,直接拿出身上藏匿的水果刀要攻击对方,两人就扭打在一起这时,几米开外的谢某却端坐在沙发外以看戏的心态冷冷地观察眼前这一切。
既不上前制止也不去通报给厂里面其他人,就这样看着两个人互殴。突然之间,情绪失控地梁某将锋利地水果刀对准了自己的脖子,用力地刺了下去。
一股鲜血从脖子里面喷涌而出,紧接着又持刀扑向李某,使得李某身上出现了对方的血迹。李某躲闪快没有受到致命伤,但梁某因为一刀下去伤到了颈部血管而发生大出血。
她随即体力不支倒在了地上并且失去了心跳。此时谢某才稍微回过神来,带着丈夫去医院包扎伤口。案件发生后,警方赶到了现场进行侦查,一度怀疑是李某杀害了梁某。
但是通过一番严密的调查以及相关证据的出现,李某的嫌疑被排除,此案确实是梁某一个人自杀身亡。
令人感到唏嘘不已的是,梁某正值大好青春年华,却为了一个朝秦暮楚的“渣男”,白白放弃掉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实在是一点也不值得。
法律分析梁某的死亡,凶手竟然是自己。那么,李某是否需要对梁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呢?李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李某与梁某二人扭打在一起互相殴打过对方,但是梁某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李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而是梁某自己拿刀刺向脖子导致了自己的死亡。
李某并不存在杀人行为,因此,李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李某并不存在过失行为,梁某的死亡结果也不是因为李某的过失行为导致的。
因此,李某不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某对于梁某是否存在救助义务呢?其需要对梁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因为梁某在刺伤自己后,紧接着持刀扑向李某,李某躲闪后才没有受到致命伤。但是梁某随即倒地死亡,并且失去心跳。
李某对于梁某在此情况下虽然具有救助义务,因为是由先行行为产生的救助义务。但是,对于李某来说,却来不及对梁某实施救援,梁某便已经身亡。
因此,李某虽然没有承担自己的救助义务,但是却不用对此承担责任。综上,李某对于梁某的死亡,无需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我们都知道,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最重要、最严重的恶犯罪之一。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和人身安全。
它是指一个人有意地结束他人的生命,通过暴力、武器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供给或杀害。与故意杀人罪不同,自杀侵犯的是自己的生命权利和人身安全,是对自己生命的放弃。
在我国,自杀行为虽然不被视为犯罪,也不是违法行为。因此,对于梁某因一时冲动,选择“抹脖子自杀”的行为,我们不能用法律对其进行评价。
但是,协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在我国属于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通常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具体的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行为人在帮助自杀过程中的作用微小,自杀者本人才对自己的死亡起到决定作用,那么对于帮助自杀的行为人,应当从宽处罚。
如果自杀的协助者才是导致自杀者死亡的主要决定者,对于自杀协助人就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在本案中,李某并不是梁某自杀的协助者或帮助者,也不是自杀的鼓励者。
虽然李某与梁某的感情,属于婚内出轨的行为,但是,双方都具有自愿性,不存在任何逼迫或者胁迫的行为。
因此,梁某因李某要与自己分手而选择在李某面前自杀,李某所要承担的,仅仅是救助的义务。相反,梁某需要对刺伤李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但是因为梁某的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李某的妻子、全程旁观的谢某,其更是没有任何需要承担的责任。谢某对于梁某并不具有救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