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来讲,一般男人娶了一个漂亮的外国媳妇,肯定会大办酒席,广而告之。可陕西省有个村庄奇怪的很,村里许多贫穷的男子在同一时间娶上了漂亮的外国媳妇。
更奇怪的是,他们不仅不办酒席,甚至连结婚证也不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奇怪的现象山西省有一个名叫三家庄村的村子,这个村子里有许多男子由于贫穷,而没娶上媳妇。在2016年的某天,这些男人竟然都娶上了媳妇。
他们不仅不办酒席,甚至还将妻子关起来,不让妻子与外人交流。这些男人的行为,无疑是给他们的妻子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
男人们越是将妻子藏起来,其他人就越是好奇。村里的几个小孩去偷偷看过那些新娘,那些新娘不仅长得很漂亮,还说着他们听不懂的话。
小孩们将见到的告诉给了大人。一时间,一传十,十传百,男人们娶了漂亮媳妇的事实,一下子人尽皆知。老人们常常将这件事当作笑谈,互相间谈论着。
当地派出所所长孙永新是个勤政务实的人。每当闲暇时候,他就会跑到自己管辖的区域,进行暗访。
在暗访途中,他会主动了解当地百姓的心声,也会趁机观察当地是否有未曾发现的案子。正因为他的这个习惯,孙永新破了许多案子。在他的治理下,当地民风淳朴,少有犯案。
2016年的一天,孙永新像往常一样暗访辖区,无意间就来到了三家庄村。村门口有位老大爷在石凳上坐着。看着村里来了个面生的男人,大爷热情的和他打了个招呼。
而孙永新也顺势坐下,和大爷打听村里的情况。老大爷只当孙永新是个八卦的人,便将村里有意思的事情,一股脑的都说了出来。
但村里最有意思的,还是那几个男人娶的新媳妇。老大爷说:“说来也奇怪,村里的几个没娶媳妇的小伙子,竟然一下子都娶上了媳妇。
虽说是娶上了媳妇,可他们竟然没办酒席,而且还不让新媳妇出门。据说,这些新媳妇都是长相漂亮的外国女人呢!”
贩卖人口像这种乡下小村庄,整个村里能有一个外国媳妇就已经很少见了。一下子来了好几个外国媳妇,而且还是同一时间来到这里的,这让孙永新怀疑起这些外国女人是被贩卖过来的。加上男人不办酒席,又不让女人们露面,孙永新更是怀疑,这个村子涉嫌人口贩卖。
在与老大爷告别后,孙永新便离开了三家庄村,回到了派出所。一回到派出所,孙永新就派手下的警员调查此事。
警员很快就调查出三家庄村的几个新媳妇,都是外国女孩,而且他们听不懂中文。警员发现,这些娶妻的男子在不久前都接触过一个名叫马小丽的女人。
警方再次对马小丽进行调查,发现马小丽在当地是一个“媒婆”形象。没娶媳妇的男人都可以找她,她会给男人们介绍媳妇,而她也只是收取“介绍费”而已。通常找到马小丽的男人们,要么就是性格有问题,要么就是太过贫穷,娶不上媳妇。
而所谓的“介绍费”,可不是个小数目。少则六万,多则二十万。马小丽不是陕西本地人,而是云南人。种种迹象都表明,马小丽是一个从事人口贩卖的罪犯。
可惜的是,马小丽不久前回到了云南老家,此时并不在陕西。所以警方没能立刻将她抓获。
办案多年的孙永新有着丰富的推理经验。他按照马小丽往来陕西和云南的规律,推测出下一次马小丽前来陕西的时间。
而警员们围绕这个时间,开始埋伏起来。在马小丽刚到达陕西时,就被警方抓获了。虽然突如其来的警察,让马小丽有些许的慌张,但她的思维逻辑没有受到影响。
她丝毫不承认自己贩卖人口。她称,自己收取的介绍费是给女方家里当作聘礼的;而自己给他们介绍媳妇,完全是看他们娶不上媳妇,觉得他们可怜,才好心帮忙的。而自己的介绍,是完全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巨大的黑色产业链警方办案是相信证据的,自然不会听取她的一面之词。而且马小丽所说的“聘礼”,也无从查询。毕竟这些女人来自不同国家,再加上语言不通,警方很难找到她们的家人。
随着警方深入的调查,发现马小丽并不只是一个介绍人,她的背后有一个巨大的人口贩卖组织。马小丽充当介绍人,而她背后的组织则是负责拐卖、运输妇女。
她们组织所涉及的范围极广,从中国山村到日本、韩国,甚至是亚洲其他国家。马小丽居住在云南和缅甸的边境,她会在这里寻找下手的目标,等组织将女人控制后,她就会寻找买家。
她所贩卖的女人,有深处中国大山,不会讲汉语的少数民族;有来到缅甸的其他国家女人。这些女人无一例外,不会讲汉语,长相漂亮。
女人不够时,马小丽就会亲自出马。她会去缅甸,以高薪诱惑那些姑娘前来中国打工。等那些女人离开熟悉的家乡后,马小丽就会控制她们,将她们贩卖出去。
在铁一般的证据下,马小丽再也无法狡辩。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可马小丽身为女人,为何成为拐卖、贩卖女人的罪犯呢?
这一切还要源于她不幸的家庭。早年她与前夫生下儿子后,前夫就出轨了。两人也因此离婚。离婚后,马小丽独自抚养儿子长大,生活的十分艰辛。屋漏偏逢连夜雨。母子两人生存不久不易,可儿子却又查出了先天性心脏病。
为了给儿子治病,她才铤而走险,贩卖人口。当看到贩卖人口有如此大的收益时,她也不想停止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她忘记了初心,完全成为一个被欲望奴役的人,最终自食恶果。
法律分析:本案中马小丽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首先,马小丽充当介绍人,背后依靠负责拐卖、运输妇女的组织,将中国山村、日本、韩国,甚至是亚洲其他国家的妇女转卖到贫困山区,将一个个鲜活的妙龄少女拐卖到远离自己家乡的远方、嫁给一个自己完全陌生且条件不相匹配的男子,这一行为如何定性?
是如她本人所说,仅仅是介绍帮忙、仅仅起到一个居间撮合的作用,还是涉嫌犯罪,到了不可饶恕的地步?其实,介绍婚姻收取财物的行为与拐卖妇女犯罪的行为时具有本质上的差异的。
拐卖妇女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将妇女作为物品一样与买家进行等价值的利益交换。因此,不论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被一定处于被犯罪方控制或胁迫等非自由状态下。
而介绍婚姻收取财物的情况,妇女和男方与介绍人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人身自由处于完全自由且不受约束的状态,中间人只扮演一个中间的桥梁作用,介绍男女双方认识、提供这样的契机供双方选择,但最终的决定权归属于当事人,当事人具有完全自由的意志。
这种情况类似于房屋中介的作用,介绍购房人与卖房人认识,让购房人和卖房人知道存在这样一个契机,但并没有强买强卖的意味,任何一方都具有选择自由权。
因此,单纯的介绍婚姻收取中介费的行为与拐卖妇女大不相同,一个不构成犯罪,仅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范畴,而另一个行为则不然,严重侵犯了涉案妇女的人格权和自由权。本案中,马小丽的行为显然不能仅仅以介绍婚姻收取中介费来评价,其性质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
因为如花似玉、身心健全的妙龄女子,在完全不自知的情况下,作为商品被卖给要么性格有问、要么太过贫穷娶不上媳妇的劣等男人做媳妇,显然已经满足了拐卖妇女罪的要件,应以后者论处。
同时,其多年如一日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该类犯罪行为,且组织规模巨大,可见主观恶性非常严重,对社会的危害以及潜在负面影响非常重大、深远,因此应当从重处罚。其次,应当引起重视的是,拐卖妇女事件近年来在社会上是相对频发的,因此国家当前格外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都再一次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了更为周延、严格的规定。
结论公平和正义向来都存在,因此被拐卖的妇女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和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利遭受别人侵害之时,应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拐卖儿童的行为人以及帮助者也应当知道,任何犯罪行为最终都是难逃法律的制裁的,不要心存侥幸,因为要相信国家的法治事业会越来越好的,立法、司法、执法每一个环节都会更加完善的,罪恶终究会得到惩罚、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