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明者如果想要研究出一个专利,需要花费许多的时间和精力。一项专利的诞生,有时会凝聚了几代发明者的辛苦付出。
台州的卢某,从小就喜欢钻研,长大后成了一名商人,更有了属于自己的发明专利。然而,令卢某没想到的是,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发明向国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后。
却被警方认定为是枪支的散件!法院还要以他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他承担10年的刑事责任。
卢某不解,我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证,还有国家认证的发明专利证书,怎么就成了违法的行为呢?这样来讲难不成买菜刀的也有错?让我们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苦心钻研的发明却被认定为枪支散件卢某出生在浙江台州,从小他的动手能力、创造能力就特别地强,而且他对机械结构有很大的爱好和好奇心。长大后,他更是把自己爱钻研的爱好投入到了工作和实际应用中。
卢某通过苦心钻研,终于在2016年研究出了一种名叫“自动恒压式减压阀”的装置。通过这个装置,卢某不仅获得了国家的专利证书。他还将这种装置成功投入生产,为自己也带来了一笔财富。可卢某没有想到,这笔装置在为自己带来荣誉和金钱的同时,也给自己惹了一个“大麻烦”。
2018年,河南平顶山的警方突然来到了卢某的家中,他们以卢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将卢某从家中带走。卢某和他的父亲非常疑惑,自己在家好端端地什么也没有做,怎么就犯罪了呢?
据了解,平顶山市公安局在调查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件时,在吉林省某市犯罪嫌疑人的家里,发现了大量的枪支弹药配件和一些销售的资料。
平顶山警方顺着这些线索追查,调查到了出卖这些枪支弹药配件的人石某。石某在被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石某陈述的案件事实中,他提到了卢某。
据石某所说,他所卖的自动恒压式减压阀装置不是他自己制造的,是从卢某那里购买的,自己只是在买来后将出卖的价格再提高些,赚取中间的差额。
二、因恒压阀曾两次被警方找到然而,这并不是卢某第一次因为恒压阀被警方找到。此前,他曾两次因“恒压阀”与警方接触。第一次是在2017年。当时是甘肃的某地警方因为某起案件。
想要了解“自动恒压式减压阀”的相关情况。因为卢某发明了这项装置并获得了国家的专利,所以他们想请卢某为他们讲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通过这一次和警方的接触,给卢某提了醒,他怕自己的装置会被犯罪分子利用制造枪支,所以给与他合作的供应商提出条件:禁止将这个装置卖给犯罪分子。
2018年的1月,卢某却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湖南某地公安局刑事拘留了,但是后来被取保候审了。
经过这次事件,卢某意识到不能让恒压阀变成他人违法犯罪的工具,于是他在恒压阀装置出售过程中更加小心翼翼。
有了前两次的经历,卢某和父亲觉得这次也会没事,毕竟自己是拿过国家的专利证书,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但是,卢某没想到,这一次并不那么简单。
三、法院认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2019年的4月,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以卢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的焦点:
一是法庭所依据的两次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卢某是否具备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故意心理。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卢某的辩护人认为。
根据《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中的相关规定,疑似枪支散件一般应与枪支有关系,但是检验的对象是不包括在民用市场上能够合法买到的,并且没有经过改造的机械装置。
按照这个说法,卢某生产制造的恒压阀,有国家的专利认证,有生产经营许可,这就意味着这种装置在普通市场上可以流通买卖,所以它不符合被检验对象的标准。
然而,在检察机关提交的两份鉴定结果中都明确表示“恒压阀属于枪支散件范围内”,对于这一鉴定结果合法性,卢某的辩护人持否定态度。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在开庭审理后认为,卢某在2017年和2018年两次被公安机关传唤,都是因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而且在湖南某地公安局传唤时,传唤理由就是他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卢某因在网络上售卖恒压阀被湖南某地公安机关警示,但是他却不知悔改,明知道买卖恒压阀是一种违法行为,却还在私下进行交易。
这种行为表明他具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故意心理。尽管卢某多次否认没有故意心理,但是一审法院仍以卢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为由,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四、重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卢某立刻提起了上诉。
2021年6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又发回卫东区法院,要求卫东区法院重新审理。
2022年的2月,卢某的案件被移送至舞钢市法院进行审理。
就在今年的4月16日,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卢某并不具备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故意心理。
案件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于是,舞钢市检察院对卢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至此该案终结,卢某因无罪终于重获自由了!
五、法律分析:打击枪支犯罪时,也要注意法律的正确适用
虽然卢某最终被检察院认定没有犯罪的故意,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卢某,但是这个事件引发了网友的议论:
什么是“自动恒压式减压阀”,它怎么会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有关系呢?
减压阀是一种阀门,它通过调节进口压力,将其减小至需要的出口压力,从而使得出口的压力保持稳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载明的内容,并没有将恒压阀列入枪支散件的明细表中,所以恒压阀不属于枪支散件的范围内,更不可能属于枪支。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恒压阀是否属于枪支散件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如,在四川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就明确认定恒压阀不属于枪支散件。但是在卢某的案件中,警方和卫东区检察院及法院就将恒压阀认定成了枪支散件。
因为枪支和枪支的零件生产、使用和管理在我们国家有着严格地规定,必须经过特别的许可。没有经过特殊许可生产、销售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而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中的犯罪对象“枪支”,它是指用火药和压缩的气体等为使用的动力,利用形似管状的器具发射子弹,从而导致他人伤亡的各种枪支。它不仅包括完完整整的一支枪,还包括枪支的一些主要零部件。
在这个案件中,卢某所发明、制造的恒压阀,没有被纳入“枪支散件”的范围内,不属于该罪的犯罪对象条件。除此之外,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要求犯罪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
而案件中的卢某,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受到警方传唤后,已经深刻认识到恒压阀有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制作枪支,但是他立即采取了措施,警告合作商不得将恒压器卖给犯罪分子制作枪支。
卢某的这一行为表明,他在主观上并没有将恒压阀用于制造、出售强制零部件的故意,而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恒压阀。所以,卢某不符合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主观要件。
虽然卢某最终被无罪释放了,但是他被关押了三年多的时间,被羁押的这段时间,他失去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与外界的联系,这三年多的时间,他的公司停产停工,客户流失,这些损失又该如何弥补呢?
不仅如此,他的家人因为此事饱受他人非议,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痛苦。他的孩子因为父亲犯罪,名声受到影响,被同学看不起,不得不离开熟悉的学校转到陌生的学校,自此以后变得孤僻。
因为恒压阀惹得一起事端,卢某从有罪变成无罪,这种惊险的玩笑不是人人都能开得起的,三年的时光,卢某失去的东西太多了。有些能够通过申请国家赔偿得以补偿,可是三年的时间,缺失的亲情又如何用金钱弥补呢?
参考文献【1】专利被用于制造枪支,发明人获刑10年!冤不冤?—央广网
【2】专利被用来组装气枪,发明人获刑10年—澎湃新闻
按照这个逻辑,成年男人统统要坐牢,因为都随身一带着小弟弟。
炼钢厂得全抓起来
他们比谁都清楚你有多冤
制作枪管的材料因为涉及多家重型企业故不起诉,机床及刀头同上,电力同理~~
律师的证件是从地摊上买的吧?
网上卖钢珠的瑟瑟发抖
我到觉得他可以改善一下。确定恒压阀的压力范围,尺寸变更等 ,使其无法用于枪支装配。我觉得他的产品怎么会没有同行竞争,难道只抓他一个。估计他的产品有适用于枪支装配的适应性,这里他可以改变设计,是其无法用于枪支装配,这样也许会流失有风险的客户。
正在弯弹簧的我瑟瑟发抖
对乱抓案乱诉乱判案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审法官肯定是陈清泉式法官,精力都放在床上学外语
医用高压氧气瓶瑟瑟发抖。
同一个东西,一个被认定为枪支配件,一个被认定为不是,这是标准不统一还是业务能力不统一……
从有罪到无罪,一审二审二种相反结果!一审和二审应该都是依据现行法律吧?……百思不得其解!
彼有其具?
所有做弹簧和螺丝的都要睡不着了
卖钢管的连夜跑路
钢铁工人我为国家练钢铁的口号要换成,我为判刑造枪支配件了?[抠鼻]
既然是枪支部位,那一开始就判专利不合法,取消不就好了。他没专利就不能造了。
偷换概念了,国家没有严令静止你所谓的刀,但是严令禁止发射器 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就算标准过于严苛也是严格的表现,又不是一天两天,明知故犯,犯了就承担没问题啊。
他这个恒压阀,在别的设备上可不可用?有没有别人卖恒压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