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第3 类包括下列物质:
(1) 易燃液体;
(2) 液态退敏爆炸品。
(二)危险性分类和分类方法
1、易燃液体
(1) 闭杯闪点等于或低于60't: (相当于开杯试验65. 6°C )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处于溶液中或悬浮状态的固体或液体;
(2) 交付运输的温度高于或等于闪点温度的液体;
(3) 在加温条件下运输,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时会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
2、液态退敏爆炸品
溶于或悬浮于水或其他液体物质,形成同性质的液体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特性的爆炸性物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液体退敏爆炸品的条目有:
UN 1204 ,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1%);
UN 2059 ,硝化纤维素溶液,易燃的(按干重含氮~12.6% ,且含硝化纤维素~55%);
UN 3064 ,硝化甘油酒精溶液(含硝化甘油1%-5%);
UN 3343 ,硝化甘油混合物,退敏的,液体的,易燃的,未另列明的(按质量含硝化甘油~30%);
UN 3357 ,硝化甘油混合物,退敏的,液体的,未另列明的(按质量含硝化甘油~30%);
UN 3379 ,退敏爆炸品,液体的,未另列明的。
3、闪点低于60℃高于35℃不助燃的液体不属于易燃液体
液体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视为不助燃:
(1) 液体通过了适当的燃烧性试验(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2.5.2 规定的助燃试验);或
(2) 根据ISO 2592 : 1973 ,其着火点大于100℃ ;或
(3) 它们是与水混合的溶液,按质量计含水量大于90% 。
(三)包装类的确定
1、划分依据
易燃液体包装类的确定是依据该物质的闪点、初沸点和黏度进行划分的。
2、根据闪点和初沸点划分
划分标准见表2-7 。
3、根据闪点和黏性划分
(1) 闪点低于23℃的黏性易燃液体
闪点低千23't 的黏性易燃液体,如油漆、瓷釉、清漆、胶黏剂和上光剂,如符合以下条件,可划入包装类III 者:
①溶剂分离试验中纯净溶剂层分离不足3%;
②该混合物或任何分离的溶剂都不满足第6. 1 类或第8 类的标准;
③黏度和闪点符合表2-8 。
④使用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 L 。
(2) 闪点等于或高于23°C ,且小于或等于60"C 的黏性易燃液体
不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所含硝化纤维素不到20% (该硝化纤维素所含的氮元素按质量计不足12.6% )、包装容器容积不超过30 L 的闪点等于或高于23"C ,且小于或等于60"C 的黏性易燃液体,如符合下列条件可免除《国际危规》第4. 1 、第5.2 和第6. 1 章的关于标志、标记和包装试验的要求。但在运输文件中须包括以下声明:依照IMDG 规则2.3.3.5 运输。
①溶剂分离试验中,溶剂分离层的高度低于总高度的3%;
②黏度试验中喷嘴直径为6 mm 时物质的流出时间等于或大于60 s 或240 s (如果该黏性物质所含第3 类物质不到60% )。
4、根据运输温度划分
由于加温运输或交付运输而划分为易燃液体的物质应包括在包装类Ⅲ中。
(四)闪点的解释
易燃液体挥发出的蒸气和空气形成的混合物,与明火接触时,产生瞬间闪光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在此温度下,该液体不会被点燃,因此,闪点是衡量易燃液体危险性的重要参数。闪点因测试方法不同又分为闭杯闪点(C. C. )和开杯闪点(o. c. ),同一物质其开杯闪点要高出闭杯闪点3~5"C 。闪点越低的物质越容易燃烧,也越危险。《国际危规》中所使用的闪点数据基本都是闭杯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