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1、爆炸性物质
爆炸性物质系指固体或液体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能通过本身的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2、爆炸性物品
爆炸性物品系指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3、烟火物质
烟火物质系指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设计通过产生热、光、声、气体或所有这些的结合达到一种效果。这些效果是通过非爆燃性、自续的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
注:禁止运输过度敏感或易发生自发反应的爆炸性物质。
(二)危险性分类
爆炸品按危险性分为6 类,见表2-4 。
(三)配装类和分类代码
1、配装类和分类代码
第1 类货物中,如果在一起能安全地积载或运输而不会明显地增加事故率或在一定量的情况下不会明显提高事故后果等级,可视其为“可配装的"。根据这一标准,本类中所列货物被分成若干配装类,每一类用英文字母A 到L (不包括I) 、N 和S 来表示。配装的说明和爆炸品分类、危险分类与配装类组合见表2-5 、表2-6 。
2、配装要求
爆炸品之间的配装,应严格按爆炸品配装类的规定进行。
爆炸品之间的配装,一般将性质相似的一类划分为同一配装类,并根据不同的配装类提出相应的隔离要求,属于同一配装类组的爆炸品可以放在一起运输,属于不同配装组的爆炸品原则上不能放在一起运输。
[例1 】1.1A 与1. 1B 的配装。
1.1A 为起爆物质, 1.1B 为含起爆药且不含两种有效保护装置的物品。根据爆炸品之间的配装要求,1.1A 与1. 1B 不能配装,即不能同箱运输。
【例2 】1. 1B 与1. 2B 的配装。
1. 1B 是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 1. 2B 是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根据爆炸品之间的要求, 1.1B 与1. 2B 可以配装,即能同箱运输。
(四)分类方法
1、爆炸性物质和物品的分类
(1) 具有或被怀疑具有爆炸特性的任何物质和物品,必须首先考虑划入第1 类。下列情况的货物不划入第1 类:
①除非经特别批准,否则因过分敏感被禁止运输的爆炸性物质;
②根据第1 类的定义,被明确地排除在第1 类之外的物质和物品;
③不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质和物品。
(2) 所有具有或怀疑具有爆炸特性的物质或物品须考虑划分到第1 类。第1 类物质或物品须划分成适当的分类和配装类。第1 类货物须根据最新版本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一试验和标准手册》进行分类。
(3) 在运输前,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的分类、配装类以及准备运输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须得到生产国家主管机关的批准。下列情况需要新的批准手续:
①新的爆炸性物质;或
②与以前制造及批准的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有显著区别的一种新的爆炸性物质的组合物或混合物;或
③一种新设计的爆炸性物品,一种含有新爆炸性物质的物品,或一种含有新的爆炸性物质组合物或混合物的物品;或
④使用新设计或新包装类型包括新型内包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
2、烟花的分类
(1) 烟花通常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试验系列6得出的试验数据,划入1.1 项、1. 2 项、1. 3 项和1. 4 项等危险项。
(2) 由于烟花制品种类很多,可能使用的试验设施有限,因此,可依据“缺省烟花分类表”,在类推法的基础上,将烟花划入联合国编号0333 、0334 、0335 或0336 ,而无须进行试验系列6的试验。这种划定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表中未具体列出的项目,必须根据试验系列6得出的试验数据进行分类。
(3) 具有多于一种危险性分类的烟花,须按其能分类的最高危险性进行包装,除非基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一—试验和标准手册》试验系列6 的数据表明其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