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提桶性能单检验依据的事,这个确实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比较少见的一类情况。毕竟包装厂商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才能出具性能单的,今天一起看下这个问题。
一、法律依据
《GB 19457-2009危险货物涂料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T 13252-2008包装容器 钢提桶》
二、案例分析
有个客户出口一批3类危险货物的涂料,在选用包装的时候使用的是钢提桶。按照GB 19457-2009《危险货物涂料包装检验安全规范》、《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来出具的性能单。在实际出口时有关审核部门认为钢提桶应该依据GB/T 13252-2008《包装容器 钢提桶》的列明国标来作为检验依据。
思路是这样的,首先《GB 19457-2009危险货物涂料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涵盖了《GB/T 13252包装容器钢提桶》,那么在使用方面就无需重复引用了。
此外GB/T指推荐性国家标准(GB/T),"T"在此读"推"。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GB是强制性标准,不管你引用的标准是什么时候的,都必须采用最新版本。GB/T 是推荐性的,如果你引用的标准注日期了,那么采用注日期的版本,若没注日期,则采用最新版本。
所以密密个人观点认为该性能单的检验依据GB 19457-2009《危险货物涂料包装检验安全规范》应该是无异议的。
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任何的质疑和观点都是正常的,如果有偏差欢迎大家一起探讨、修正。以免同类问题的持续发生从而导致后续相关部门的追责及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