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守望好食物 2024-06-01 02:22:51

(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陈茜 惠庆莲发自陕西)为进一步加大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提升“双打”工作成效,凝聚双打工作合力,形成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强力维护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全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依法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县某鞋吧(成某某)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外墙上、店内墙上都粘贴有“NIKE”和“AJ”品牌的标识,货架上正在售卖的运动鞋,其中12双运动鞋上印有“NIKE”和“AJ”品牌的标识,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NIKE”和“AJ”品牌的授权及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购票据。经认定当事人销售的“NIKE”和“AJ”品牌运动鞋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537元,违法获利164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店内外侵权标识,没收侵权运动鞋12双,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子长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子长市某兽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4盒“混感通治”兽药组合套装,盒内“银黄提取物注射液”标注生产企业为四川劲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为四川苜草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氯唑西林钠”标注生产企业为四川劲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为中牧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制药厂。4盒“咳喘烂肺康”兽药组合套装,盒内“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和“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标注生产企业为四川苜草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查询为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以上兽药标签标注生产企业信息与实际不符,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为假兽药。当事人经营的“咳喘烂肺康”组合套装兽药共计20盒,“混感通治”组合套装兽药20盒,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44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没收假兽药18盒,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延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市宝塔区某书店非法经营侵权盗版出版物案 

  2023年6月8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延安市宝塔区某书店内《淘气包马小跳(宠物集中营)》《淘气包马小跳(唐家小仙女来)》《暑假作业(三年级语文)》《暑假作业(三年级数学)》《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朝花夕拾》等6本图书的印刷字体模糊,纸质较差。执法人员随即对以上书籍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邮寄至陕西省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质量检测中心进行出版物检测,鉴定结果为:《淘气包马小跳(宠物集中营)》《淘气包马小跳(唐家小仙女)》《暑假作业(三年级语文)》《暑假作业(三年级数学)》《朝花夕拾》5本图书属于“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刷的出版物”的非法出版物。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警告;没收非法出版物5本;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10日,接消费者投诉,依法对宝塔区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消费者购买的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外包装上标示有“剑南春”文字商标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相同,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400元。

05 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HHS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0月11日,接举报线索,依法对延安市某商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存疑账目进行拍照保存。在对当事人已售出的产品进行检查后,经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售出的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委托单位生产的产品,确认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HHSN”专用权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6800元的行政处罚。

06 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成功破获王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3年7月5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环食药侦大队接李某波报称其于2022年12月至1月,先后通过王某购入茅台1935酒200箱、飞天茅台酒23箱零2瓶。经茅台公司鉴定,涉案的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价值180余万元。

  接到报案,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环食药侦大队立即与延安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联合组成专班,对嫌疑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结合掌握的线索,对嫌疑人进行综合研判,确定了嫌疑人的基本活动范围。由于涉案嫌疑人较多且分处多地,因此分三组人员先后前往贵州遵义、仁怀,湖北襄阳,浙江杭州,上海五地开展侦查工作,经过21天的侦查摸排,在上海、杭州、仁怀三地同时对4名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锋、颜某、颜某松实施抓捕。

  经查,嫌疑人王某伙同王某峰、颜某,颜某负责制假,其父颜某松购买包材和基酒,并对基酒进行勾调。之后颜某将假酒分批次通过物流销售给李某波,李某波共计转给颜某1388880元货款,王某、王某锋从中获利合计330000余元。

  犯罪嫌疑人颜某、王某、王某锋、颜某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送审查起诉。

07 甘泉县烟草专卖局查处“8·08”上头电子烟典型案例

  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在检查寄递企业中,经线人举报,长期有江西九江(发货地)往甘泉境内邮寄可疑电子烟。随后,经过4个月的调查监控邮递信息,期间多次前往甘泉县、延安市、西安市快递分拨中心,通过大量调阅快递面单进行摸排,基本锁定发货人及收件人的信息。8月3日将通过微信号在网络上贩卖“上头”电子烟的情况向甘泉县公安局移送,甘泉县公安局初步侦查发现该微信持有人程某某贩卖的电子烟(内含依托咪酯)。

  甘泉县烟草专卖局、甘泉县公安局联合成立“8·08”专案组。经烟草、公安联合侦查发现以程某某为首,田某、章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网络团伙逐渐查明。该团伙利用网络向全国范围(含西安市、延安市、甘泉县)贩卖“上头”电子烟。现查获犯罪标的物12个、拘留28人,其中刑拘10人,8人已判刑。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08 黄龙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黄龙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青岛金尔农化研制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3月15日生产的乙羧氟草醚,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2020年3月9日生产的硫磺,河南金田地农作有限公司2021年1月3日生产的乙草胺,新乡中电除草剂有限公司2021年3月6日生产的烟嘧磺隆4种农药产品,农药质量保证期均为2年,至检查时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经查,乙羧氟草醚165袋,硫磺12瓶,乙草胺33瓶,烟嘧磺隆38袋,货值金额共为693.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9 志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志丹县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陈列待售的1瓶维福佳葡醛内脂片已超过保质期,该药品进价4.5元,销售价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养护、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已售出的过期药品的数量和违法所得。当事人将过期药品摆放至销售区货架上,不撤柜、不提示的行为,认定销售劣药的行为。因货值金额较少,危害后果较小,该公司至今没有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当事人积极配合。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售卖的维福佳葡醛内脂片1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某五金店(史某龙)、宝塔区李渠镇某石油物资经销部(高某璐)、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五金劳保门市(郭某军)、延安市宝塔区高某红五金电料经销部(高某红)6家市场主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系列案

  2024年3月,执法人员在对延安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某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某五金店(史某龙)、宝塔区李渠镇某石油物资经销部(高某璐)、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五金劳保门市(郭某军)、延安市宝塔区高某红五金电料经销部(高某红)6家市场主体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6家市场主体门店销售的178桶中国石化长城、中国石油昆仑、美孚、壳牌系列润滑油产品及198套中国石油、延长石油工作服涉嫌侵权,货值金额共41640元。经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6家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9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食品安全报陕西记者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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