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2年被家暴16次导致终身挂粪袋,当事女子称自2021年以来,丈夫对其实施了16次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2023年4月发生的暴力事件导致其需要终身配带粪袋。5月25日,当事女子表示,她被通知其离婚纠纷案将于5月底31日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其丈夫已被刑拘,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已对他丈夫提起公诉,公诉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
二、案件分析
据相关视频报道,本案中的受害女子受到来自丈夫的暴力大多数都是突然性的暴力,并没有动手之前的争吵阶段,暴力程度也相对较重,有次甚至是将滚烫的汤汁泼到受害女子身上,这样的暴力可能是强度大持续时间短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受害女子有条件或者尽可能的制造条件,第一时间报警,即使公安机关赶到时暴力行为已经结束,受害女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有条件或者尽可能创造条件的情况下也应当积极报警,并且要求出警的公安机关人员出具出警记录,并向公安机关说明本次暴力发生的经过,公安机关依据情况判定,向施害人出具告诫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受害人应在被暴力侵害以后及时去医院就医,进行伤情鉴定,并保留就医记录及伤情鉴定结果。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出具的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害人的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情况均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而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对于受害人的离婚诉讼,施害人存在虐待等行为的认定非常关键。
本案中的受害女子两年内多次受到其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的侵害,其中2023年4月的一次暴力行为导致其需要终身挂粪袋生活,因目前我们不能得知其伤情鉴定结果,若本次暴力行为造成的是轻伤以上结果,且具有伤害故意,那么其丈夫的本次加害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前,其丈夫作为加害人对受害女子实施过15次之多的暴力行为,若情节严重恶劣的,可能涉嫌构成虐待罪,则其丈夫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也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一罪的从重处罚,而不是仅被认定为虐待罪或者虐待致人重伤的情节。至于如何定性还是要结合本案的全部证据综合认定,其中对每次施暴过程中施暴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非常关键,应区分施暴人每次施暴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还是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
三、法律解读
1.家庭暴力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家庭暴力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3.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处置: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④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案例分享
邓某芳故意伤害案
2016年7月,邓某甲将儿子被害人邓某乙带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房,由其与被告人邓某芳共同抚养。期间,邓某芳以邓某乙不听话、经常偷东西等为由,每隔几天就用铁衣架、木棍、扫把棍殴打邓某乙。同年8月16日左右,邓某芳使用铁衣架、木棍、扫把棍殴打邓某乙。次日19时许,邓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邓某乙符合被钝物作用于全身多处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邓某芳的犯罪手段及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动投案、无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芳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认为,案发前被告人邓某芳经常用木棍、铁衣架殴打被害人邓某乙,其中2016年8月16日前一周更频繁,且当晚的殴打后果更严重,被打后邓某乙曾表示其尿尿的地方痛。虽然邓某芳实施家庭暴力呈现一定的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但综合案发现场提取的断裂木棍、变形衣架等物证以及被告人邓某芳殴打邓某乙的身体部位包括下腹部、阴囊的情况,可以证实邓某芳在2016年8月16日左右对邓某乙殴打的暴力程度,足以认定邓某芳对邓某乙有伤害故意,被告人邓某芳实施了暴力殴打邓某乙的行为,且直接造成邓某乙的死亡结果,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邓某芳的行为,应依法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