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2日,昆山某电子厂员工李某加班至次日凌晨1点,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等到13日晚上,同事发现李某没有上班,到宿舍寻找后发现其已不省人事。
工伤认定申请结果
经诊断,李某为现场猝死。后来经公司和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的想法是如果认定成功可以减轻公司的负担,家属的想法是交工伤保险就应该拿到法定的赔偿。但是工伤保险机构确认,该事件不属于工亡事件。家属不服,诉至法院,但经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亦不属于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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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该案件后来打到中院,结果还是不算工伤(工亡),最后由公司承担了40%的责任,赔偿了家属23万元。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其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情况确实不属于工伤,唯一能靠上边的是这一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但是劳动者已经下班,又显然有别于上述情况,所以不认定工伤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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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劳动者的权益谁来保证呢?
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话:“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李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电子公司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这个结果看似合理,但其实家属和公司都不满意,家属觉得太少,公司觉得冤枉。事实上员工的健康确有个体差异原因存在,但公司也存在夜班、加班事实,也与一般自然人的规律作息时间有冲突,不能完全免责。
对于此类案件,迄今为止也没有一个官方的标准,主要是造成侵权的责任大小无法合理划分。希望后续有关机构能出台一个参考文件,以减少或避免更多争议的发生,同时也希望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合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