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人文经典讲演录》50:奥古斯丁的“天城”(下)

永哥历史 2024-12-22 04:38:13

罪犯帮伙的国家能有正义法律吗

1、在奥古斯丁对“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的描述中,历史按照双重的计划发展。这一历史始于天使之国中神的统治,随后经历了天使们的堕落,导致善良人类的灵魂与邪恶人类的灵魂分裂。邪恶的灵魂组成了地上之城,而最终,在世界尽头,这些迷失而邪恶的灵魂将受到永远的惩罚,地上之城也将被正义的基督统治所终止。

2、在奥古斯丁的时代,“城”实际上等同于“国”的概念。奥古斯丁提出的“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好人国”和“坏人国”,也不能认为教会代表“上帝之城”,国家或帝国代表“地上之城”。教会虽然具有神圣性,但包括了上帝的选民和邪恶者,因此并不等同于“上帝之城”。

3、“上帝之城”是一个超越性的蒙恩群体,其成员由神单独挑选,而非人自己决定。奥古斯丁通过两类爱来区分“地上之城”和“上帝之城”:对自己的爱导致轻视神,属于“地上之城”;对神的爱导致轻视自己,属于“上帝之城”。前者追求众人面前的荣耀,后者追求神前的荣耀。在对自己的爱中,统治者和臣民被狂热的情绪所支配;在对神的爱中,则是充满爱的内在机制。

4、精神上的差别造成这两座城中成员的不同。一个是只爱自己,奉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做人原则;另一个是爱上帝,并爱你的邻人。有的人是这样,有的人是那样,这出于神的永恒计划。神在堕落的人们中选一些来接受他的恩赐,并给予他们力量,从爱自己上升到爱上帝(和爱他人)。

5、在“地上之城”,人是照着人的标准(人定的正义和法律)生活的;在“上帝之城”,人是照着上帝的意志(上帝的正义)生活的。由于原罪,所有人都无法自然地进入“上帝之城”,但上帝的仁慈使得一些人能够通过恩典上天堂进入“上帝之城”生活。

6、奥古斯丁的“两座城”理论体现了他的宿命论观点,认为上帝有选择性地给予恩典,只有少数人能得救。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使人过善的生活,也可能被剥夺上帝的恩典。对于未受洗的人或婴儿,奥古斯丁认为他们因原罪而无法进入天堂,这在现代基督徒看来是残忍的。

7、虽然奥古斯丁的“两座城”有不少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但也有值得我们今天重视和借鉴的观念,其中包括他对两种“正义”的区分:一种是“地上之城”中人的正义,另一种是“上帝之城”中上帝的正义,前者是所谓的正义,而只有后者才是真正的正义。那么,什么是正义?

8、正义的基本意思是,不管是好是坏,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那一份。正义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分配正义,它着重在人群间适当分配好的东西,如财富、权力、报酬、尊敬等;第二类是惩罚正义,指的是让恶行受到该有的报应。常见的是,怎么损人,就受到怎样的惩罚,如“以命还命、以眼还眼、以毒攻毒、以牙还牙”。

9、正义的规则是法律规定的,所以法律便成为正义的体现。不同的文化以及同一文化的不同时代或制度,在什么是“应得”的问题上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因此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这就是国家的实在法或“王法”。然而,“王法”有时会与“神法”冲突,后者在不同历史时期被理解为上帝的律法、自然法或普世人权。

10、奥古斯丁强调,任何城邦或共和国都不能缺乏真正的正义。他认为,没有正义的王国与罪犯帮伙无异,真正的正义只有在以基督为立国者和统治者的国家中才能实现。他批评那些建立在腐败基础上的王国,认为其首领与海盗头目无异。

11、如何理解正义与国家的关系,首先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奥古斯丁严格区分了社会和国家的概念,认为人有天生的社会性,但没有天生的国家性。社会性基于平等、互爱、互助的关系,而国家起源于堕落后的罪人对自己的爱和控制欲,是自私的产物。

12、基督教强调普世之爱和平等,超越国度限制,形成信仰者共同体。奥古斯丁批评国家违背上帝创造的正当爱的秩序,是“天然不正义”的。他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提倡普世价值。

13、其次,从国家存在的目的看,奥古斯丁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以恶制恶,即通过国家来控制和纠正人性中的恶。现代自由民主国家继承了这一观点,但不再使用“原罪”这一神学概念,而是强调人性本身的恶。

14、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根植于人性之恶,而非人的本性产物。他们认为国家是人性堕落的结果,而非人类纯洁状态的产物。尽管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以恶制恶,但好的国家必须包含真正的正义。正义使国家不至于沦为罪犯的帮伙。

15、奥古斯丁不相信存在“完美政治”,他认为政治是一个充满困难和紧张局势的领域,易犯错误的人类在其中制定不完善、不稳定的强制性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是对人类犯罪的一种补救和惩罚。

16、再次,从国家与人性的关系看。奥古斯丁认为,国家是对人类堕落或人性之恶的惩罚与救治。他指出,国家通过“强制”和“压迫”手段,给混乱无序的社会带来外部和平与秩序,是上帝对人类堕落的惩罚。

17、同时,国家也是上帝对沉沦人类的救治,通过强制手段阻止公开的抢劫和杀戮。奥古斯丁认为,国家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对人的罪的惩罚和维持尘世秩序与和平的措施,但其作用仅限于维持外部秩序,无法使人内心更新,即国家不能使人变好,只能使人不至于公开地坏。

18、奥古斯丁的正义观对西塞罗的法律观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和修正。西塞罗将正义等同于罗马的法律秩序,而奥古斯丁则认为,如果没有真正的正义,法律和秩序就失去了意义。他质疑在一个缺乏正义的社会中,如何能存在真正的法律和秩序。

19、奥古斯丁强调,正义是一个衡量秩序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缺乏正义,那么这个国家实际上只是一个“罪犯帮伙”。

20、奥古斯丁进一步指出,民族或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单位,更是一个文明单位,其特质是通过共同的价值观来衡量的。他认为,“普世正义”是提升一个民族文明的关键。

21、奥古斯丁颠覆了西塞罗的国家法律观,强调了精神反抗的重要性,反对用法律的语汇掩盖政府的邪恶。他明确指出,一个运行良好的法律秩序也可能是不公正的,并反对从法律形式中构建国家的企图。

22、《上帝之城》是奥古斯丁的重要著作之一,至今仍是基督教思想的基础。奥古斯丁的宗教信仰经历了从罗马异教、摩尼教、新柏拉图主义到天主教的转变,但始终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对中世纪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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