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打人事件,网友们议论纷纷,一方面是对打人者荷花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廖某的谴责,一方面是跟随廖某一起的三名穿着制服人员的指责,认为他们不该袖手旁观,涉嫌构成渎职。
那么这三名穿制服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呢?
我们知道,不同的制服代表不同的身份,只要知道是什么制服,就可以知道着制服者的身份。有网友朋友经过对视频里的制服进行比对,判断着制服者应该是辅警。
据新闻报道,当地公安机关回应,现场打人的不是公安局的民警或辅警。通过视频,大家都知道,打人者是廖某,当地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他的身份肯定不是民警或辅警。但是大家好奇的是,现场的另外三名穿着制服的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为什么不正面回应呢?
由于基层警力比较紧张,所以会招聘一些辅警协助正式公安干警进行工作。《湖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下称《辅警条例》)第三条对辅警的身份进行了界定: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两种,一种是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具有执法权的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比如我们经常在交通路口看到的交通辅警;一种是文职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比如户籍窗口的辅警。
由此可知,无论是警务辅助人员,还是文职辅助人员,都只能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工作,而廖某是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其并不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所以这三名辅警按照规定是不能跟随他一起开展工作的。
由于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具有协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职能,所以这三名辅警肯定不是自己主动跟随廖某前来业主家中,而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由于他们不是人民警察,并没有执法权,所以跟着廖某,也就是起壮声势、撑门面的作用。
那么辅警面对不法行为,是否有义务进行制止?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职责。
虽然辅警不是人民警察,但是既然具有协助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利,那么对其要求自然就高一点,《上海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就规定,勤务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展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回到本案中来,廖某首先不具有执法权,即便其具有执法权,也不能对业主进行殴打,所以其打人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这三名辅警按照道理,应该进行制止或者立即报警处理,但是从视频来看,三人无动于衷,反而阻止业主的孩子保护自己的父亲,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失职。
根据《辅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这三名辅警应当依法被解除劳动关系,收回配发给他们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或者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