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西、河南不设总督又让巡抚兼提督,朝廷就不怕他们造反?

此刻尽是空虚 2025-04-30 12:21:50

自乾隆三十年起始,全国形成 “八督十五抚” 的固定设置格局。在此格局中,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情况颇为独特。此三省既未设立总督一职,亦未配备提督,而是以巡抚作为最高军政与行政长官。不设总督,尚可从特定历史背景与政治考量角度予以理解,然而,将提督之职亦交由巡抚兼任,这一举措着实引发诸多思考。毕竟,从政治权力制衡与地方稳定层面分析,如此权力集中,难免令人担忧会否滋生地方割据、起兵反叛等潜在风险。

【先要搞清楚巡抚与提督的关系】

简而言之,巡抚与提督之间的关系,可用“节制”一词概括。至于“节制”的内涵,依御史见解,其意为高级官员在特定辖区内,对所属官兵享有掌控、巡查检阅、监督核查以及调遣之权力。

据《大清会典》记载,总督于其辖区内,对巡抚、提督、镇总兵及其统辖之官兵具有节制之权。就巡抚而言,存在两种情形:其一,若巡抚兼任提督衔,则对本省镇总兵及以下官兵可行使节制权;其二,未兼任提督衔之巡抚,无节制镇总兵之权力。至于提督,皆拥有节制本省各镇总兵之职权。需明确的是,在这一体系中,仅提督及以上官职者方具备节制权,而总兵以下官职人员并无此项权力。

截至道光三十年,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江苏、贵州、湖南八省巡抚获加提督衔。及至光绪朝,新疆、台湾相继建省,此二省巡抚亦先后被授予节制本省镇总兵之权力。

当巡抚获授兼提督衔后,该省份便不再另行设置提督一职。在此情形下,绿营军事体系中的最高长官即为各镇总兵,其行动皆由巡抚统筹调度与指挥。

【山东、山西、河南三省为何首开巡抚兼提督之先河?】

在清代地方官制体系中,一大鲜明特征体现为权力制衡机制,即通过职位高低不同的官员相互制约,具体表现为以高位官职节制低位官职,同时低位官职亦能对高位官职形成一定制衡。例如,总督与巡抚之间,以及巡抚与提督之间,均存在此种制衡关系。这一设计旨在有效防范地方割据势力的滋生,避免重蹈唐代因地方势力坐大而导致割据局面的覆辙。

以清朝地方军政体制为例,总督作为辖区内最高军政长官,虽拥有调动绿营兵马之权力,但依定制,其并无直接领兵之权。具体军事指挥与带兵职责,由提督或总兵负责执行。清朝律法严格规定,若总督、巡抚逾越提督、总兵,擅自领兵,将予以革职惩处;情节严重者,移送按律治罪。

在行政区划与军事管理架构中,巡抚、提督及总督的设置,向来是各省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朝初期,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均设有提督一职。然而,随着统治的推进与战略布局的调整,于康熙七年,山西与河南两省的提督建制遭到裁撤;至康熙十三年,山东提督亦被裁撤。自彼时起,此三省便形成了不设提督的惯例。

雍正十二年,朝廷诏令山西巡抚兼理提督事务,自此山西省全境武职官员皆受其辖制。至乾隆五年,鉴于河南地区盗案频发,遂敕令河南巡抚加授提督衔,以强化治安管控。乾隆八年,依循山西、河南之先例,亦对山东巡抚加授提督衔,旨在实现区域治理的均衡与稳定。

自康熙初年迄乾隆初年,时跨约六七十年,此期间,三省既未设置提督一职,亦严禁巡抚兼任提督。此举彰显出,皇帝于巡抚兼任提督一事,心存诸多顾虑。至雍正朝,随着全国统治渐趋稳固,赋予三省巡抚提督衔之时机方告成熟。究其实,朝廷作出此决策,当基于以下数端考量:

首先,山东、山西与河南等地,因其地理位置毗邻京师,故而长期处于封建帝王严密的监管体系之内。

自清朝定鼎中原、入主关内之后,山东、河南与山西等地率先被纳入清王朝的统治疆域。迥异于东南诸省,此区域内前朝残余势力相对薄弱。即便存在部分零散的反清武装力量,其规模亦颇为有限。鉴于其地缘优势,京师八旗凭借高效的军事调动能力,数日内即可抵达该地,迅速实施军事镇压行动。

自顺治时期起,清政府逐步于全国各省部署八旗驻防军,历经发展,至康熙年间,八旗驻防制度臻于完备。需指出的是,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在八旗驻防格局中,始终未占据核心地位。其中,河南的八旗驻防规格相对较低,仅设置城守尉一职。

从朝廷视角审视,授予官员三省巡抚并兼提督衔,并不构成军事层面的潜在威胁,此乃关键缘由之一。

其二,巡抚于三省之地获授提督衔,此举措在行政架构调整层面,颇具深意。从政务管理的角度而言,该授衔模式有力地促进了事权的集中统一。这种事权归一的态势,能显著优化三省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效能,确保各类政务在执行过程中政令畅通、协调有序,避免因事权分散而产生的诸多管理困境与执行梗阻。

毋庸置疑,若各省长官权力呈分散态势,于地方政务的治理而言极为不利。当朝廷成功消除巡抚面临的一切威胁因素之后,巡抚的事权得以进一步集中,在此情形下,为巡抚加提督衔便显得顺理成章。

事实上,在诸多未获提督衔的巡抚中,其对绿营军队的掌控力度颇为薄弱。提督与总兵拒不执行巡抚调遣的情形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巡抚手中若缺失“年终密考”这一权力,毋庸置疑,身为从一品的提督大概率不会对巡抚予以重视。

在既有体制下,三省之地并无总督一职设置。若巡抚亦不兼任提督之位,从军事角度而言,绿营的军事政务将难以实现统筹规划与统一管理;从行政层面而论,地方行政事务的有序推进亦会面临重重阻碍。

其三,于三省区域,绿营所具兵力规模相对较小。

从地域分布来看,山东、山西与河南三省所驻扎的绿营兵,于全国范围内而言,其总体规模相对有限。彼时,全国绿营兵额大致恒定在六十万人上下,按十八个省份平均计算,每省约有三万余人。

依据乾隆朝相关数据,山东、山西、河南三省的绿营规模均未达均值,其中山东绿营兵力为2.8万人,山西为2万人,河南为1万人 。绿营数量有限,致使其下辖军事单位数量亦不多。具体而言,山西仅设太原、大同二镇;山东仅置兖州、登州、曹州三镇;河南仅辖河北、南阳、归德三镇。与之相较,其他省份绿营所设镇的数量,少则四镇,多则七八镇。

在仅有二至三个镇兵马的区域,设立提督一职,其实际意义颇为有限。在此情形下,由巡抚兼任提督,不失为一种可行策略。然而,这并非最为关键的考量因素。需知,即便部分省份的绿营兵力亦不充裕,却依然设置了提督之职。

其四,从巡抚这一职位的人员选任情况来看,占据主导地位的多为旗人。在清代职官体系中,巡抚作为省级地方行政长官,其选任有着特定的格局与倾向,旗人在巡抚人选当中占据了相当比例,此乃当时选官制度下一个较为显著的特征。

据相关史料记载,至少于道光朝之前,山西巡抚一职在选任上,多由满族官员担任,基本为满缺。而山东、河南两省巡抚的任职情况亦是如此,旗人充任者占比超七成,相较于其他省份,这一比例显著偏高。

委派旗人出任三省巡抚,此举措犹如为地方治理增添一层稳固保障。从理性视角剖析,鉴于三省未设巡抚这一建制,该区域权力架构中,实际权力范畴与总督职权差异甚微。换言之,能够获任三省巡抚之职者,通常皆是深受皇帝信赖之人,后续晋升为总督人选亦具有较高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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