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儿媳离婚之后,前婆婆拿着儿子婚前与自己签下的《租房协议》,要求前儿媳支付房租、物业费、供暖费共计7万多元,还将女子告上法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前婆婆的要求合理吗?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太可笑了,还有这样的前婆婆,真是欺人太甚,怪自己一时冲动嫁给了这样的人家,看来离婚是明智的选择!”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张女士,面对前婆婆的诉求,感到很过分。原来,三年前,家住北京的张女士即将成为一名大龄青年,经过媒人介绍,认识了老实巴交的王小勇。王小勇老实本分,有些木讷,但工作稳定,而且家境条件不错,有好几套房子。抵不过父母的坚持,张女士就与王小勇开始交往接触,不久在父母的催促下就结婚了。结婚之后生活在一起,就发现两人之间的性格差异愈发明显,因为小事也会经常无端吵闹。就这样,三年后张女士搬离了王小勇家,分居后不久,两人就离婚了。谁知,离婚后前婆婆李冬梅打电话来,竟然要张女士还钱。张女士懵了,前婆婆拿出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张女士一看是自己的前夫王小勇向其母亲李冬梅租借的房屋合同。厉害啊,这位前婆婆虽然娶了媳妇,还留有这一手,前夫王小勇家有好几套房,但是产权都在其父母名下。在张女士与王小勇结婚前,前婆婆与其儿子签订了租房协议,月租金3000元,为期5年,煤气水电和物业费等由王小勇自己承担。前婆婆称王小勇结婚三年来,既没有缴纳过租金,而物业费和采暖费都是又她自己支付的。所以,李冬梅认为三年来的这笔房租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应该由张女士和王小勇承担。这也太过分了,张女士说:“我与你儿子结婚同住,你竟然要向儿子儿媳收房租,还有,自己结婚前,王小勇说自己有房,根本不知道王小勇有租房子这回事,离婚时自己也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见到张女士这样的拒绝,李冬梅一纸诉状把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房屋使用费用7万多元。第一、原告李冬梅的主张依据理由。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告李冬梅认为,王小勇与自己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张女士与王小勇结婚后,作为共同居住人,一起与王小勇共同生活了三年,居住并使用该房屋,就应该承担起该房屋产生的费用,因此被告张女士应该支付7万多元。第二、被告张女士的反驳依据理由。根据《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张女士与王小勇结婚前知道其有房子,再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份物租赁协议,当然租房协议上也没有她的名字,本协议对她没有约束力,所以自己离婚前婆婆向她索要结婚3年来的住房费用,真是岂有此理。再说,被告张女士认为,哪有过门媳妇住在婆家还要支付房租的,这绝对是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李冬梅与王小勇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但是王小勇没有支付过租金,而且物业费与采暖费等也是李冬梅自己承担,所以,这就是有悖常理。同时,儿子结婚后为其提供住房应该是人之常情,不能以被告张女士与王小勇结婚同住在一起,就用结婚前被告根本不知晓的租房协议来约束被告张女士。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最后,法院认为被告张女士与王小勇结婚后共同使用的住房,属于原告李冬梅对其儿子和儿媳的帮扶,而非构成租赁,法院判决原告李冬梅与王小勇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被告张女士无需支付7万元费用。结婚前,设计签订租房协议,离婚后,以租赁协议索要房租,这种暗度陈仓的白嫖方式,比要求退彩礼更加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