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老汉上山采药发现3株野生红豆杉,采摘回家种在花盆,4年后却被逮捕。老汉到底冤不冤?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我真是冤枉啊,我只是采药人,只知道红豆杉是珍贵药草,所以才将其挖了回来好好养护,谁知道是禁止采摘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如果知道,打死我也不敢干这违法的事啊!”本案故事的主人公张大爷,万万没想到,自己4年前的一次采药会让他惹祸上身身陷囹圄。65岁的张大爷,是个土生土长的甘肃人,在山里靠种植中草药为生。时间追溯到2020年的那天清晨,张大爷早早就出发上山采药了。山里阳光初露,张大爷走过蜿蜒的羊肠小道,眼光被几株形态特别的小树吸引。经过仔细辨认,原来是野生药材红豆杉,哇,这可是中药材中的珍极品,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张大爷内心一阵惊喜,真是早起的鸟儿有虫吃,看到过红豆杉,但是自己没有采到过,老天有眼!于是,他拿出工具,小心翼翼地将3株红豆杉连根挖起,用塑料袋包裹好放进背篓,直接下山回家了。张大爷取出家中的3个景观花盆,将红豆杉植入盆中,从此,如获至宝地精心养护红豆杉。保持好通风,定期浇水,阳光沐浴,在张大爷的照顾下,红豆杉逐渐茁壮成长,枝叶繁茂。但是,2024年6月3日,家中来了一群警察,称接到举报,张大爷非法采挖、贩卖野生保护植物。民警立即没收了三盆红豆杉,告知张大爷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没听张大爷的任何解释,不由分说把张大爷带回来派出所。最后,经过专家鉴定后确认是红豆杉,警方以张大爷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其逮捕并立案侦查,这就发生了本案开头的一幕。经司法鉴定,张大爷要承担其采挖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价值8396.63元,生态修复费用概算2798.88元,共计11195.51元,并被提起公诉审判。第一、犯罪嫌疑人张大爷被控涉嫌犯罪。《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大爷涉嫌犯罪的对象就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红豆杉,由于此类植物属于濒临灭绝而显得极为珍贵和稀有,法律规定严禁采伐,但是犯罪嫌疑人张大爷却私自挖掘红豆杉并回家种植培育。所以、犯罪嫌疑人张大爷构成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犯罪嫌疑人张大爷的辩护主张。《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大爷辩护称,自己曾经看到过红豆杉,但只知道是名贵中药材,绝对不知道红豆杉是禁止采摘的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植物。所以,犯罪嫌疑人张大爷认为不知者无罪。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经过庭审,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大爷自称自己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植物,但是其主观上知道它非常珍贵,所以他的辩护“不知者无罪”不予认可,其私自采伐3株红豆杉,构成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费用。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中犯罪嫌疑人张大爷到案后配合案件调查,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等情形,判决犯罪嫌疑人张大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以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195.51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有网友说:不知者无罪!但是法律能够辨别你是真的不知还是假装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