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福州这女子买金首饰挣了10万却收到律师函,这合理吗?咱们一起来探讨探讨这件事儿~
案情摘要
“我绝对要追究她的责任!这店长太过分了,不仅谎称报错价让我返还 10 万,还骗我身份套取我的地址,这简直就是侵犯我的隐私!”金娜愤怒地向记者诉说着,气得满脸通红。
事情还得从之前说起。那天金娜正闲逛呢,看到一家金店在搞活动。她本来就爱凑热闹,脚就像不受控制似的走进店里了。
一进店,店员就热情得很,拉着金娜说:“现在这金价可实惠啦,才 528 元一克。您要是手头有点资金,多买点存着,以后肯定涨价,到时候您可就赚翻啦!”
金娜一听,心里琢磨着,这金价确实便宜啊,自己都没见过这么低的,感觉这就是个捡漏的好机会啊!于是她没多想,一下子就买了 40 多万的金首饰。
嘿,您还别说,刚买没多久,金价就蹭蹭往上涨。金娜心里那叫一个美啊,觉得自己这果断出手太英明了,赚了不少钱,走路都带风。
可好日子没过几天,一份律师函就寄到了她店里。
金娜打开一看,气得差点没背过去。
原来是店长寄来的,说当初给她的金价报错了,本来应该是 628 元一克,结果按 528 一克卖给她了,这一下子店里损失了 10 万,让她赶紧补齐这 10 万的差价。
金娜哪能信啊,她就觉得这店长肯定是看自己买了这么多,金价又涨了,眼红想反悔,这就是故意找借口呢。所以这律师函她看都不想多看一眼,直接扔一边去了。
过了几天,店长见金娜没动静,主动打电话过来,还振振有词地说:“这 10 万属于不当得利,你必须得还给我们,不然我可就起诉了,到时候对你可没好处!”
金娜听了只觉得可笑,这店长还好意思威胁她,真是厚颜无耻,她连理都没理,直接挂了电话。
可这店长就像个甩不掉的牛皮糖,时不时就打电话骚扰金娜,金娜烦都烦死了,心里也犯嘀咕:难道真像她说的报错价了?
但金娜打心底里还是不相信。为了摆脱这无休止的骚扰,金娜决定找记者帮忙。
两人来到金店,巧了,正好碰到当时卖首饰给金娜的店员。店员一口咬定:“金娜买首饰那天,金价就是 528 元一克,不存在报错价这回事,我们就是按照总店给的价格卖的。”金娜一听,心里更有底了。
这时候金娜突然想起个事儿,当时自己明明只给了店里电话号码,没给地址啊,这店长咋知道她工作地址的呢?
想来想去,金娜终于想起来了,之前有个人自称是送快递的,问她家庭住址。
金娜当时留了个心眼,没说家里地址,报的是工作地址,结果律师函就寄到工作地了。
后来和店员一核对,好家伙,那个所谓的“快递员”竟然就是店长!原来她当时这么做就是为了套金娜的地址,好寄律师函。
金娜越想越后怕,这店长也太可怕了,为了让她退钱,啥招数都使出来了。
这事儿坚决不能就这么算了,金娜铁了心要让店长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律解析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店长如果是故意欺骗金娜,为的是得到10万元,那么店长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范围,因此店长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该店长为了得到金娜的地址,谎称是快递员,她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行为。店长没有经过金娜的同意,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得她的工作地址,从而寄律师函给她,侵犯了金娜的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如果确实如店长所说,报错价了,金娜才得到这10万元的利益,那么这1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金娜应当返还。可金娜核实过,当天的金价确实是528元一克,并不存在报错价情形,没有不当得利一说,店长没有权利要求返还10万元。
案例反思
网友说:“理性观察者”则分析说:“从法律角度看,要是店员能证实当时确实是那个价格,那店长所谓报错价要求退款就没道理。不过金娜追究店长侵犯隐私这事儿,得好好捋捋相关法律条文,看看具体怎么维权。”
网友说:“吐槽小能手”直接开炮:“这店长为了钱真是不择手段啊!先是想赖账,后又玩阴的,这种商家就该让她在市场上混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