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所谓“管理”,实则指由位阶较高的官员负责执掌某一特定衙门的相关事务。此情形主要涉及在京任职的王大臣等高级官员群体。
在历史行政架构中,以内阁大学士兼理部务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此情形可细分为两类,其一为固定且长期的管理模式。例如,张廷玉以保和殿大学士之职兼管吏部,和珅以大学士身份执掌户部。这种安排通常是出于皇帝旨在增强大臣实际权力之目的,经特别授命而施行。
其二,当六部尚书因公务离京执行差事时,若其余堂官在资历、威望方面有所不足,抑或能力未达要求,出于政务管理之需,皇帝通常会委派亲王、郡王或大学士暂代部务。不过,此类情形在历史政务处理中,出现频率相对较低。
于京师诸衙门体系内,并非仅六部而已。诸如王大臣兼领銮仪卫事务、王大臣兼摄太医院职责以及王大臣兼理钦天监相关事宜等情形,亦存在其中。
行走,作为一种具有特定规格的职任模式,其实质是以原本所获官衔于临时设立的机构中履行职责。在历史语境下,这一模式主要体现于军机处与总理衙门这两个重要机构。
军机处与总理衙门,并非朝廷常规建制的正式衙署,实则为临时性的政务机构。然而,此二者所涉事务皆为朝廷核心政务。鉴于此,于其中任职的官员,级别普遍颇高。具体而言,军机处的任职官员,向来为在京的二品及以上官员;而总理衙门,则多由军机大臣、大学士充任其职。
“兼充”与“行走”虽均指官员以原官衔于其他衙门履职,但二者存在级别差异,“兼充”级别低于“行走”。例如,大学士或掌院学士可“兼充”领文渊阁事,翰林院掌院学士或詹事府詹事可“兼充”日讲起居注馆之职。鉴于“兼充”所涉事务通常并非繁杂,官员往往需同时兼顾原属部门事务。
“差委”这一概念,理解起来或许稍具难度。从严谨的语义剖析视角而言,“差”与“委”实则蕴含相异内涵。据《大清会典》所记,“钦派之事,以‘差’称之;而各衙门堂官所行之派任,则以‘委’名之。”
从官方定义阐释,所谓“差官”,指皇帝特命大臣官员承担临时性事务或执行特定使命。此类任命具有显著的临时性特征,通常在任务完成、复命之后,相应职责即行终止。例如,皇帝遣大臣赴各省巡查案件审理、监管粮草督办等事务,此类身负皇命执行特殊任务的官员,便是常言所称的“钦差大臣”。
另一种情形为担任特定职位,任期相对持久。例如,各省学政亦属差官范畴,多选派具有进士出身的翰詹科道等官员,他们以原有官衔赴任,历经三年任期届满后,返回京城履职。此外,各省税关监督一职,通常为一年一任。
经吏部铨选合格的候补、候选官员,通常会被朝廷以“分发”这一正式行政安排,委派至京师或外省进行见习。具体而言,或分发至六部出任主事之职,或分发至某省任职知县。
所谓分发,主要面向初涉仕途之官员,涵盖科举中式者、经大挑选拔之举人、通过捐纳途径获分发资格者以及经督抚奏请而获分发之人。分发设有明确期限,期限范围为一年至九年。在历经相应期限的见习后,官员需接受上级长官的考核,若考核通过,便可获得实授职位。
所谓“署理”,从现代语义诠释,即“代理”之意。一般而言,当某一衙门的长官,因公务需离境执行任务,或因身体抱恙而无法于职位上持续履职,亦或是在长官调任后,新任命官员尚未到岗就职之时,便会临时指定其他官员承担署理职责。
通常情况下,署理印务之职,多委以与该职位同级或略低一级之官员。然京堂官与地方督抚布按若出现职位空缺,此情形则需仰赖皇帝特降旨意定夺;而道府以下官员署理印务,经由督抚具折奏请,并上报至吏部核准即可。
署理之情形,大抵可分两类。其一,当遇特定状况,印务由他官暂行执掌,随后朝廷将另行遴派官员履任。其二,新授官员或因资历尚浅,抑或能力有待精进,故以署理方式对其进行考量,以判定其是否足以胜任相应职位。
在官制体系中,护理一职相较署理,其层级相对较低,常表现为低级官员暂摄高级职位。护理这一任职模式,于地方官制中更为常见。例如,当某省巡抚职位出现空缺时,布政使便会以护理的形式代行巡抚职责。一般而言,护理者实现职位转正颇为艰难,盖因新任命的官员往往已踏上赴任之途。
协办,就其语义阐释而言,意涵“辅助”“襄助”之义。以军机处初创时期为例,彼时内阁大学士需于内廷当值,致使其难以兼顾内阁事务。鉴于此情形,特增设协办大学士这一职位,旨在切实承担并主持内阁的日常运转工作。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帝王判定某省总督在履职方面存在能力欠缺时,往往会差遣京官前往予以协同办理政务。以雍正四年为例,彼时宜兆熊暂代直隶总督一职,雍正皇帝鉴于宜兆熊虽操守良好,然而其文化素养有限,面对文牍奏章等事务力不从心,故而诏令礼部侍郎刘师恕协同处理直隶总督相关事务,以此助力宜兆熊更好地履行职责。
于政务运作体系中,以协办之职辅助主官的情形,并非普遍存在,实则仅为特定情境下所采取的临时性权宜手段。究其根源,京部堂官与封疆大吏,皆经皇帝审慎遴选任用。盖因身负要职,若无卓越的能力素养与专业水准,绝难膺此重任。
所谓兼理,意即于本职权责范畴内额外承担其他事务。在历史职官体系中,各省总督多有兼理之情形。例如,两江总督需兼管盐政事务,直隶总督则需兼司河道治理事宜。
从现代视角阐释,此举措旨在为主管官员增添其职权范畴内的额外事务。究其根源,乃因总督握有实际权力,令其兼理他事,有助于实现更为有效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因权力制衡而导致的相互牵制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