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庭审后补交反驳证据,以超期举证不接受系适用法律错误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10 13:15:03
举证期限与合同形式的司法认定——(2022)最高法知民终411号案评析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杉源公司主张其2019年接受青岛鲁健公司口头委托,开发便携式双臂电子血压计,并于2020年交付样机。因鲁健公司单方终止合作,杉源公司诉请7.5万元研发费。争议焦点包括:

程序问题:原审法院拒绝接收庭审后提交的反驳证据是否合法实体问题:未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能否认定合同关系成立二、裁判要旨举证规则适用最高法指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针对对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在庭审后补充反驳证据,法院应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原审法院以超期为由拒收证据属法律适用错误。合同形式要件虽然《合同法》第330条要求技术开发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第36条,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可认定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研发要求、验收标准等核心条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血压计系按特定需求开发产品定价等商业要素未达成合意三、类案指引

认定要素

成立要件

本案缺失情形

合同合意

明确技术指标/验收标准

仅泛泛提及"蓝牙功能"

对价关系

约定研发费用及支付方式

未就7.5万元费用达成一致

履行证据

开发过程文档/验收记录

无法证明系定制开发

标的特殊性

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创新性

产品注册证显示为2016年款

四、实务启示证据提交:反驳证据不受原举证期限限制,但需针对对方新证据提出合同管理:技术开发应至少明确: 技术指标(如血压测量精度) 交付节点(如样机交付时间) 验收标准(如临床测试通过率) 知识产权归属风险防控:重要履约环节应通过书面确认函固定证据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41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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