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注销后,连续性用工责任的继承主体如何认定

深夜独酌人 2025-04-08 22:36:56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4月进入某为家(宁波)商务有限公司[原名某为(宁波)商务有限公司,2023年3月9日变更为现名]工作,岗位为培训专员。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由某为家(宁波)商务有限公司向李某发放工资(工资为次月发放),并由该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保。李某称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目前无法提供。2023年4月1日,李某与某为家(宁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工作岗位为培训专员,工资形式为岗位加绩效。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由某为家(宁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李某发放公司(工资为次月发放),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由某为家(宁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保。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由案外人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海南某为家的股东,持股比例90%)为李某缴纳社保,其中2024年7月的缴费状况显示未到账。

李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某为家(宁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的工资均超过5000元,2023年12月工资为4793.20元,最后一次发放工资时间为2024年4月3日,金额为4141.50元,为2024年3月工资,后未再发放工资。

李某自述其于2023年12月28日因怀孕向公司请假,休假至2024年2月18日。休假结束后其至公司上班,发现大门紧闭,公司无人上班,遂询问公司领导,公司领导要求其居家办公,工资标准减少1000元,接到公司通知再回公司上班。

某为家(宁波)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13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XX号2201室-1、-2、-3、-4,法定代表人为汤丰齐,于2023年7月24日注销。某为家(宁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10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XX号2201室-5,法定代表人为汤丰齐,于2024年6月19日注销,公司股东为被告海南某为家,持股比例100%。李某自述其2022年4月入职后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动。

李某于2024年8月8日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为家(宁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注销,属于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故李某与某为家(宁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6月19日终止,某为家(宁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并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主张按每月4141.50元作为计算标准,低于其12个月平均工资,法院予以准许。经核算,拖欠工资为10905.95元。某为家(宁波)商务有限公司与某为家(宁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虽系不同的主体,但两家公司办公地址同一、法定代表人同一,应视为关联公司,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时,应当把两家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经核算,经济补偿金为10353.75元。因某为家(宁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应由公司股东即被告海南某为家承担责任。因李某生育的时间晚于李某与某为家(宁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李某主张哺乳期工资及三期社保赔偿于法无据,法院均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某为家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支付李某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9日工资10905.95元;

二、某为家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0353.75元;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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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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