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被判支付赔偿金17万

深夜独酌人 2024-11-17 20:29:03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2日,A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员工薪酬确认单》,确定陈某的薪酬为:1.年收入标准(税前)为1000000元,按固薪比75%发放月度薪酬,月发62500元(税前),从2019年8月12日开始执行。年收入的25%为考核奖金,考核奖金与公司业绩及个人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公司制度考核,按考核结果确定金额发放。2.利润奖金: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并结合个人业绩结果,经过考核后确定,具体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文件。

2019年8月26日,A公司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陈某的岗位为A公司及甲方关联公司所在地项目总,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工作时间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第3点第(3)小点约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于2019年8月26日入职工作,担任A公司开发的临安云里小区的项目总经理。

2020年8月份生效的《员工绩效管理制度》第9.2条规定,考核等级为B代表胜任。第11.1条规定,考核等级为B的绩效奖金为1.0系数代表全额支付绩效工资。陈某2021年考核评分为77分,考核等级为B+。

2022年4月1日,陈某签署了一份《薪酬福利调整确认单》,薪酬福利调整为年度薪酬为人民币562800元,按月发放,月发46900元,该《薪酬福利调整确认单》生效时间为2022年4月1日。

2023年8月14日,陈某收到A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陈某于2019年8月26日到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项目总经理,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同意按司龄正常核算经济补偿金,并额外给予1个月工资与劳动者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因,公司决定于2023年8月11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2023年8月14日,陈某在办理交接后离职。

杭州市临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6日受理了陈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为:1.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7116元;2.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2019年的绩效工资83333元、2020年的绩效工资250000元、2021年绩效工资250000元、2022年绩效工资203200元、2023年绩效工资109433元;3.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2023年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38814元。在仲裁期间,陈某撤回了要求A公司支付2023年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38814元的仲裁请求。杭州市临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裁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为:一、A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考核奖金25000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考核奖金62500元,合计312500元。二、A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8480元。三、驳回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陈某与A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一、关于A公司是否违法解除案涉劳动合同的问题。A公司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解除案涉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第3点第(3)小点约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A公司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政策网络文章、相关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A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曾与陈某协商过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故A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案涉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陈某相应的赔偿金。因陈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2021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三倍,故法院参照上述加权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即为178480元(89240元/年÷12个月×3倍×4个月×2倍)。

二、关于A公司是否应支付2021年度及2022年1至3月考核奖金的问题。《员工薪酬确认单》中均确定陈某的年收入标准为税前1000000元,按固薪比75%发放月度薪酬即每月发62500元,年收入的25%为考核奖金,根据公司制度考核后,按考核结果确定金额发放;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中明确了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故在本案中,陈某主张2021年度的考核奖金并未超过仲裁时间,原告称2021年的考核奖金已过诉讼时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2020年8月份生效的《员工绩效管理制度》第9.2条规定考核等级为B代表胜任。第11.1条规定,考核等级为B的绩效奖金为1.0系数,代表全额支付绩效工资。A公司对陈某2021年度进行了绩效考核,考核等级为B+,因此,A公司应全额发放2021年度的考核奖金即为250000元。关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考核奖金,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的考核不合格,故应支付该期间的奖金62500元。

三、关于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问题。在仲裁过程中,陈某撤回了要求A公司支付2023年6天未休年休假工资38814元的仲裁请求,该项请求并未经过仲裁,故陈某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一、A公司支付陈某赔偿金178480元;

二、A公司支付陈某奖金312500元;

三、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陈某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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