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深夜独酌人 2024-11-21 02:57:54

基本案情

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加入某某公司关于海鱼加工信息发布的微信群。2022年9月起,刘某某在某某公司处从事海鱼剖洗加工。刘某某不参与某某公司的考勤,参与海鱼加工的时间由刘某某自行决定,刘某某通过加工海鱼的重量获得报酬。2023年3月15日,刘某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38387元。同年4月7日撤诉。后,刘某某向舟山市定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7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确认某某公司、刘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提供临时劳务合同,以证明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刘某某认为其并未在该合同中签字及摁手印,某某公司申请摁印真实性的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刘某某之间是否属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为证明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提供临时劳务合同以及若干份证明,但刘某某均予以否认,同时认为双方并未签订该份临时劳务合同或其他劳动合同。本案中,某某公司面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建立微信群,发布海鱼加工的相关讯息,社会人员如有海鱼加工的意愿均可加入该微信群,并不定期地获取海鱼加工任务的讯息。刘某某在得到某某公司微信群发布的讯息后,前往某某公司处从事海鱼剖洗,并按照工作成果(即剖洗海鱼的重量)获得报酬。期间,刘某某无需上班考勤,不受某某公司的纪律约束,是否前往某某公司处加工海鱼以及何时前往均由刘某某自行决定,与某某公司无关,刘某某休息与否也无需某某公司准许,故某某公司、刘某某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而属于劳务合同关系。综上,某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另,某某公司针对临时劳务合同中刘某某摁印的司法鉴定申请,亦无必要。

一审判决

确认某某公司与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根据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某某公司有用工主体资格,其经营范围包括水产品初级加工,而刘某某为此提供劳动力,但基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考量刘某某在从事海鱼加工过程中对某某公司否具有人身从属性。刘某某主张在工作中带有编号的过称电子卡系某某公司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但实际上该电子卡仅系用于工作量计算的载体,并非用于考勤打卡,也未显示姓名,难以以此证明刘某某受某某公司的管理。首先,从某某公司招用劳动力的途径和方式来看,双方一致认可刘某某系经他人介绍加入某某公司海鱼加工信息发布微信群。刘某某主张该海鱼加工信息发布微信群系某某公司内部管理及组织通信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而某某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群信息发布并不是针对特定对象,故刘某某是否前往某某公司处加工海鱼以及何时前往均由其自行决定。其次,从工资给付方式来看,刘某某根据所完成工作内容过秤量按月获得报酬,无底薪,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最后,从用工管理来看,某某公司对刘某某无相应考核管理机制,刘某某无需考勤亦无固定上下班时间,不实行请销假管理。上诉人刘某某主张,不实行对应考勤、请假管理系一种灵活用工模式,但即使是综合工时制的灵活用工方式,用人单位也会对劳动者实行考勤管理等体现人身从属性的管理措施。而本案中,某某公司采取的一些安全生产以及佩戴手套、穿雨靴等要求,均系劳务接收者为提供劳务者尽力创造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并非劳动关系中具有人身从属性的管理手段。综上,难以认定刘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具有人身从属性的劳动管理。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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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独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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