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鉴定费的承担问题长期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不同案例,呈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判思路:“谁主张谁负担” vs “败诉方分担”。本文结合具体案号,解析分歧根源,并为当事人提供实务建议。
一、案例对比:最高法的两种裁判观点1. 观点一: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谁主张,谁负担”)
(2020)最高法民申5354号:唐龙刚、万正军申请鉴定劳务费,法院认为鉴定费属于举证责任成本,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不适用败诉方分担规则。(2021)最高法民申1517号:东昊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二审判其承担一半费用。法院重申鉴定费“谁主张谁负担”,且不属再审法定事由。核心逻辑:鉴定费是举证人为证明己方主张支出的必要成本,与诉讼结果无关,应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2. 观点二:鉴定费由败诉方分担(视为诉讼费用)(2018)最高法民终557号:桑海公司被判决承担60%鉴定评估费。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仅规定费用预交方式,最终分担应参照诉讼费规则(第29条),按胜败诉比例分配。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3辑):历史沿袭: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鉴定费为诉讼费用;比较法借鉴:德、日等国将鉴定人报酬、必要费用统一纳入诉讼费用;公平原则:避免经济弱势方因无力预交鉴定费而丧失胜诉机会。倾向性意见:鉴定费应纳入诉讼费用范畴,由败诉方承担。理由:核心逻辑:鉴定费是诉讼程序必要支出,与案件结果直接相关,应参照诉讼费规则分担。
二、法律争议焦点:如何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条文依据:第12条:“鉴定费由主张方直接支付,法院不得代收” —— 争议在于“负担”指预交还是最终承担;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 —— 若鉴定费属诉讼费用,则适用该条。分歧本质:程序性解释:鉴定费是举证成本,独立于诉讼结果(严格文义解释);目的性解释:鉴定费是诉讼必要支出,应纳入诉讼费用体系以实现公平(实质正义导向)。三、实务影响:当事人如何应对?1. 申请鉴定的风险评估
若法院采用“谁主张谁负担”:申请人需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即便胜诉;对策:提前评估证据必要性,避免过度依赖鉴定。若法院允许败诉方分担:经济弱势方可更积极申请鉴定;对策: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对方承担鉴定费,并引用有利案例(如2018民终557号)。2. 诉讼策略建议
主张方:在起诉状中列明鉴定费分担请求;提交类案判决(如败诉方分担案例),说服法官支持费用转嫁。被主张方:抗辩鉴定必要性,主张费用由申请方承担;援引“谁主张谁负担”案例(如2020民申5354号)。3. 法官裁量权关键
地域差异:部分地区法院倾向保护弱势方,按败诉比例分担;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医疗纠纷等依赖鉴定的案件更可能适用败诉方分担规则。四、结语:法律统一仍是未竟之业最高法在鉴定费分担问题上尚未形成统一规则,但 (2018)最高法民终557号 及法官会议纪要释放出“公平优先”的导向信号。未来立法或司法解释需进一步明确:
鉴定费是否纳入诉讼费用范畴;分担规则是否与胜败诉结果挂钩。实务提示:当事人应密切关注受理法院的裁判倾向,并在诉讼中灵活运用证据与法律解释,最大限度降低诉讼成本风险。
(本文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354号、(2021)最高法民申1517号、(2018)最高法民终5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