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刑事案:安徽人吴宗明散布婢女香孜与族侄吴应时偷情云雨之事

历史智 2024-07-30 18:30:45

安徽司 查大清律例,捏造奸赃款迹,挟仇污蔑,致使被诬陷之人忿激自杀者,按照诬告他人致死例律绞监候。

此条专指平常人捏造奸赃事情,污人名节致其死亡者而言。至挟仇污蔑亲族家中之奴婢,致令自杀而死的,律例内并没有明确作何治罪规定。

经检查各司也没有发现办过此类案件,又查大清律,殴打亲族家中的奴婢,至残废以上,与杀伤平常百姓家的奴婢减罪二等。

殴打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殴打死近亲之奴婢,应按照比平常人减罪二等,则挟嫌污蔑致其自尽身死的犯人,也应当按照大清律减等拟徒。

此案,嘉庆元年,安徽省人士吴应时,是个读书人,家境比较殷实,家中有个婢女叫香孜,年方十六岁,在吴家已经多年。

吴应时的本家叔叔吴宗明,是个生性放荡的人,也读了一些书,经常来找侄子吴应时闲聊。

吴宗明见香孜温柔漂亮,竟有非分之想,经常用言语撩拨,香孜是个正经姑娘,因此非常厌恶吴宗明。

当天,吴宗明又来作客,他让香孜烧茶不允,因此怀恨在心。

他在外面放出风,说香孜与吴应时偷情云雨之事,邻里之间传的沸沸扬扬,以致香孜被诬不甘,忿激自尽。

核其情节,吴宗明挟嫌污蔑,致他人死亡,作法固然可恶,但香孜系该犯亲族家中的奴婢,终究还是有尊卑之义,并且其是自尽而死。

该巡抚将该犯按照殴死亲族之奴婢于平常人绞罪上减二等拟徒,尚属稳妥,应请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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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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