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发〔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
(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
(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认股权证;不得利用在办案工作中获取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
(二)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指使他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报销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他人索取资助,或者让他人支付、报销上述费用。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机关对涉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下列活动:
(一)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执行中介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关系人的财物;
(二)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放任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得违反规定放任配偶、子女在其任职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综合行政岗位人员不得放任配偶、子女在其职权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从中收受财物或者为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扰妨碍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能够及时主动纠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中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也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违反本规定所获取的其他利益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综合行政岗位人员”,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内设部门从事综合行政管理、司法辅助业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特定关系人”,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近亲属和具有密切关系的人。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正廉洁是司法审判的核心
树立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每一个法院干警的工作宗旨,为广大法官如何办案、如何做人、如何服务指明了方向。它是广大法官履行神圣职责的共同思想基础,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精髓和根本,是人民法院的精神旗帜和生命之魂。当代人民法官都要以这个价值标杆作为导向,从点滴做起,努力践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树立和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常怀公正之心,维护司法权威。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公正是树立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和权威的根本出路。纵观数千年的文明印迹,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人民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要做到司法公正,需要审判人员找出矛盾焦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依法裁判的手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精益求精地在每一件案件的办理中将公正贯穿到每个诉讼活动和每个诉讼环节当中。
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需要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赤诚之心,规范司法行为,把法律真正的含义、精神贯彻到具体的实际案件中,做到阳光司法,守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不违法审判,不徇私枉法。首先,必须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为人民服务,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和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历史形成的自然结果。同时,我们国家又是一个法制传统相对薄弱的国家,虽然建国以来社会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物质消费水平已经得到了极大提高,但社会传统和人们的观念并没有迅速的转变,老百姓的法律信仰还比较薄弱,法律的权威性、法院裁判的公信力还较低的国情不容回避。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逐渐培育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讲政治,讲立场,讲原则,讲党性,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方略,这是构建、实现和评价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其次,必须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充分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维度,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要在裁判案件中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娴熟的司法技能,所以法官必须始终坚持不懈地学习,努力成为知识型、专家型法官。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创造性,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善良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具备熟练的业务知识和司法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司法能力要求在办案过程中讲究方法和艺术,善于掌握和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充分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实现当事人双方各自利益的归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此,在办案过程中要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树立违反程序也是违法的观念,在审判过程中既讲办案结果的正确性,也讲办案过程的合法性,坚决杜绝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发生。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培养依法定程序办案的能力,做到自觉遵守程序规则,落实审判公开,增加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再次,必须形象公正、作风端正、注重效率。要做到公正司法,需要法官将公正司法作为最基本的职责进行遵守,需要法官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这就要求我们切实转变审判作风,营造公正形象,在司法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否则,就会妨害司法公正的实现。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我国复杂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不十分了解,对法官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有时仅仅是通过法官的言行来进行判断的。如果法官对自身形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司法公正还应包括效率公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审判工作中要进一步关注效率,实现司法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
常怀律己之心,坚持清正廉洁。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正义的天平哪怕被放上一点点私利的砝码,也必将倾斜而失衡。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法官的廉洁意味着可期待的公正。廉洁是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底线。“公则明察秋毫,廉则不怒自威。” 廉洁自古以来就是人们所称颂的美德。在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许多统治者通过系统的纲常伦理教育,要求官吏以廉为本,严察律己,出现过象包拯、海瑞、于谦这样的铁面清官。他们能深察自省,以刚正不阿为格,以廉洁勤俭为荣,其思想言行至今还被人们传为佳话。这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官仍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第一,法官要坚定法律信仰。要树立起坚定的法律信仰,通过自己的言行和职业活动,把正义输送出去,培育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培植民众爱法、遵法的美德,让老百姓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法官值得依赖,法律值得信仰。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严格约束自己,善于从那些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增强抵抗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免疫力,做到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五个严禁”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保持敬业创新精神,时刻勉励自己,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热爱事业,乐于奉献,淡薄名利、公正司法的职业精神。
第二,法官要对司法忠诚。对司法的忠诚就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无论古今中外,法官的职责都是平息诉讼、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这一切都取决于法官自身的正直、清明、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清正廉明的法官才能成为民众信赖的裁判者和法律尊严的维护者。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保持形象公正,不断清除自身思想上的杂念,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身体力行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守则,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清正廉洁、一身正气,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
第三,法官要对人民负责。“民”是社会生存的根本,人民法院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主旨。要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爱护的意识,在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以监督促公正、促廉洁。
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职业共同体的最高职业道德,是全体人民法官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种信念,是一面旗帜。它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秉持公正之魂,则廉洁司法可期;守住廉洁底线,则公正形象可待。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新时期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与追求,成为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向前发展的不竭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