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浏阳荷花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主任廖某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引起网友热议。网友气愤的是,物业不是执法机关,而是民事主体,业主与物业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业主本是小区的主人,对自己小区事务提出建议,那完全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何错之有?
综治中心的职责之一就是“对辖区内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方面的求助、投诉和有关矛盾纠纷联动受理、处理、督办、反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时办理”,廖某是不是无法解决问题,那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这是其他乡镇综治中心的职责,同类机构,职责可以参照
更令人气愤的是,综治中心本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有问题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廖某作为综治中心主任,却带头不遵纪守法!
另外,提建议的是业主之妻,为什么廖某要将火气撒在业主头上,难道不知道“罪不及孥”的道理?
此事在网上发酵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发布通告,称已介入调查,打人者廖某已被停职检查。
很多网友好奇,到底何谓停职检查?
停职检查是组织处理的一种措施,《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下称《组织处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组织处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这里的“有关机关”就包括纪检监察机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停职检查具有强制性,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其对象是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党员干部。
很多人关心的是,停职检查之后,是否还会发放工资给廖某?
国家人事部在1999年曾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 134号),通知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从该通知我们可以看出,在停职检查期间,不停止工资发放,只是对工资调整暂缓执行。
这是国家规定,各地还可以根据该通知的精神进行细化,比如广东省人事厅在2000年就曾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薪[2000]6号)。根据该通知,“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被停职审查期间,基本工资和物价性、福利性补贴可照发,职务(岗位)津贴、补贴和奖金停发。审查结束有结论后其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没有看到湖南出台类似的规定,所以那就参照国家人事部的规定来执行,那么廖某的工资就不会被停发。
不过,如果廖某因为打人而被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的话,在处罚期间,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规定,按照其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