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27日,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的问题作出回应,其中完善了虚假诉讼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草案进一步明确侵害法益范围,将虚假诉讼侵害法益从“他人合法权益”扩展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草案明确单方虚假诉讼情形,突出虚假诉讼本质特征,在“双方恶意串通”情形之外,增加“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的情形,准确界定虚假诉讼外延,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空间。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以来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机制,试点取得预期成效。草案将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
草案扩大回避适用范围,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纳入回避适用的对象。明确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的规则,进一步解决法官知识局限性、案件专门性和问题专业性之间的矛盾。为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草案明确上诉状既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优化上诉状副本送达和原审案卷材料报送程序。
此外,草案还就指定遗产管理人、变更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推动实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价值。
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即 :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明确对虚假诉讼的依法惩治的规定。
对于虚假诉讼,《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也做了监督规定。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第七十五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虚假诉讼罪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百零七条规定 :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款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是指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