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起三十日告知公司离职,公司却在预告期届满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算不算违法辞退,要不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吴某入职某公司,任职商业改善分析岗。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吴某的平均工资为为16928.03元。
2022年9月22日,吴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出辞职信,内容如下:鉴于对公司的企业文化、价值观以及所在部门行事作风的不认可,现正式辞职,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9月29日,公司向吴某发出《离职证明》,内容如下:兹证明【吴某】先生,自2022年3月1日入职京东,离职前工作岗位为公司商业分析组部门商业改善分析岗,因以下第1项原因于2022年9月29日(“离职生效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1.因员工个人原因主动申请离职;……”
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34000元。2023年3月31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56.06元。(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公司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原审法院认为,吴某提出于2022年10月21日辞职,而公司发出《离职证明》,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6.06元。
公司上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实际上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劳动者的缓冲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实际上是给公司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劳动者的缓冲期,该条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待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而何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对此中院也有生效判决予以明确。故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本案中,公司在2022年9月24日回复吴某的电邮时明确告知吴某同意其离职申请,并提议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9月29日,这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况且吴某在收到电邮后也从未向公司提出过任何异议,吴某的实际行为也已经表明其认可公司提议的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9月29日。
综上,关于赔偿金的问题,无论是从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还是从中院的生效判决明确的裁判规则,或从本案吴某没有对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9月29日提出异议的事实出发,都不能得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结论。
二审法院: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本案中,吴某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吴某主张其于2022年9月22日提出辞职申请,其工作期间于10月21日才终止,从而认为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公司请求判令无须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856.06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小编有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通知的期限: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低要求。即使超过这个期限,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是为了给用人单位提供缓冲期,使其有时间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人员调配。
2.提前通知的形式:劳动者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邮件、传真、微信、QQ等,并需保留相应的送达证据。
3.用人单位的权利:在劳动者提前通知的三十天内,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直到通知期满,也有权在预告期满前解除劳动关系。换句话说,法律规定只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当然,无论是预告期满还是预告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该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清算工资、转移社保、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
一旦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合同都将在通知期满后自动解除。用人单位不能以未批准离职、没有替代员工交接等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未解除或者不同意解除。与此同时,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完成工作交接。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及联系方式关注公众号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