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分子诱导被害人贷款转账,被害人要求银行承担过错责任!

树欲静刘艳 2025-03-24 19:32:32

诈骗分子诱导被害人在银行APP上贷款并转账,银行存在信贷身份审核、授信审查不严谨的情况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8日13时47分,郑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人以冒充客服方式诈骗。同日21时43分至22时55分,郑某在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询问笔录记载了郑某陈述的被骗过程:“2022年8月8日11时02分许,我手机收到一个陌生电话+82609518591,对方称是理赔客服,我当时在想是不是我在京东上购买的衣服要退,对方理赔给我,于是我就回对方是不是京东理赔客服,对方就说是,称可以赔偿200元给我,跟着就说支付宝支付给我,我就跟对方说我没有支付宝,对方就跟我说加个微信,在微信上谈,于是我就加了对方的微信(我己拉黑删除,没有了聊天记录以及账号),后对方就在微信上电话语音我,我接电话后对方就问我手机是否有银行卡APP,我就说有的,有个中国工商银行网银,对方就叫我上网银,我登录后对方就叫我在中国工商银行借款的融e借然后点击借款,当时我就问他为什么要借款,对方就称他们公司是要这样的流程,必须要点击借款才可以退还200元给我,之后我就按照对方的数程操作,后我的银行收到50000元的借款,然后我继续按照对方的教程然续操作输入对方提供的账号以及名字,跟着就转了49800元到对方的转账上,之后对方就跟我说我的银行里的余额是不是多了200元,我就跟对方说是的,跟着他又叫我说提供身份证给他,我意识到不对劲,问对方为什么要提供身份证给他,于是就挂机了。后发现我的银行卡贷款50000元,被对方骗走,我的49800元转到他提供的银行卡里,现我就过来派出所备案。”派出所当日出具《报警回执》,并于次日出具《受案回执》,决定对郑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根据郑某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显示,2022年8月8日12:16:43,郑某工商银行账户62×××33向账户62×××34(账户名:聂某)转账49800元。

郑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定郑某、银行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郑某无需支付银行所发放的信用贷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3269元;2.请求判令银行对其违规放贷和审批流程上的失误,给予郑某50%-100%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的赔付;3.银行未对郑某借款行为进行严格审核,请求法院视情况对银行予以警告及罚款。(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

【按例说法】

本院认为,本案为签订和履行均在线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郑某、银行就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应从民事主体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郑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具有开展金融贷款业务的合法资质,“融e借”是其运营为客户提供线上消费贷款的一款产品,其申请流程均可在公开渠道进行核验。由此可见,郑某、银行双方均具备在线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本案作为合同之诉,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本案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结合本案证据认定结论,本案确系郑某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所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审理与裁判的焦点就在于双方能否举证证实自己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地履行了贷款合同中的义务。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尤其是针对在线交易系统的设计,确应当采取适当的加密措施和采取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方式确保借款人身份真实有效。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当提供有足够安全性的交易系统给客户,而另一方面,客户也应当本着谨慎的心态和理性的原则来进行线上贷款,以保障自身的账户资金安全和金融交易安全。

本案中,在通过电子服务渠道申请贷款时,需要输入银行卡账号、密码、动态交易码、手机验证码以及进行面部识别等操作,这既是人民银行部门规章所规定的,也是银行业业务操作规程所要求的,还是符合社会生活常识的。即电子服务渠道申请贷款的发生以输入正确的信息为前提,在信息不符的情况下,无论是银行主观上还是因为客观操作条件的限制,业务流程均不可能进行下去。本案中,通过诈骗实施者成功在线进行贷款与转账,可以看出在案涉贷款流程中已输入了上述操作步骤要求的正确信息。结合郑某陈述的被骗过程,郑某因轻信诈骗实施者而按照其指令输入相关银行卡号、个人名字、身份证号码、手机银行登陆密码、支付密码等,才导致发生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泄露的风险。即郑某自身因被诈骗陷入错误认知,未能履行妥善保管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或动态交易码的义务,并配合诈骗实施者完成了多重验证程序,是具有明显过错的一方。故对于郑某提出其完全不知情、从未办理过贷款业务,《贷款合同》关系不成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融e借”产品官方网站介绍中将该产品的借贷人群年龄限定在18-60周岁,是建立在充分考虑借贷人群的认知水平、工作经验、社会常识基础上而设定的限定条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虽规定“具体业务办理标准以中国工商银行当地分行为准”,银行提供的截图显示该产品实际已经拓展了申请贷款的年龄,但同步也规定拓客后的限定条件,即年龄和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岁。根据双方在线签订的《贷款合同》,该合同条款均是由银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并没有区分客户人群、专门对于拓客后老年群体的特殊情况进行约定。同时,在授信审核的过程中,银行通过后台留存的社保收入记录进行额度授信,没有经过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存在信贷身份审核、授信审查不严谨的情况,对于老年群体贷款资质的审核未尽到完备的审核义务和职责,故银行对于涉案贷款审核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因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尚在分期履行期限内,考虑郑某、银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对于涉案贷款由郑某、银行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即由郑某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贷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分期还款义务。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小编有话】

诈骗手段意想不到,遇到问题及时报警。需要输入银行卡账号、银行卡密码、动态交易指令、手机验证码以及进行面部识别等操作的,当事人一定要谨慎识别。在无法确认真伪的情况下,最好停止使用,确认真实性之后再进行后续操作。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及联系方式关注公众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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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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