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意外当爹,是否支付抚养费?法官、律师这么说!

树欲静刘艳 2025-03-27 19:37:17

原标题:《“00后”大学生意外当爹,是否支付抚养费?法官、律师这么说!》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及联系方式关注公众号分享。

尚在上学的“00后”意外当爹,他该不该给抚养费?支付多少抚养费?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尚在上学的“00后”赵先生曾是恋人,两人同居期间,王女士怀孕。后两人分手,王女士生下孩子独自抚养,并告到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案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赵先生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并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0000元。

王女士与赵先生相识于2020年的一场饭局,两人相谈甚欢。尽管王女士比赵先生大了9岁,但赵先生觉得眼前这位就是自己喜欢的知心姐姐。两人加了联系方式,互相了解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9月确定了恋爱关系。

热恋三个月后,两人决定同居。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怀孕,她想生下这个孩子,但年仅21岁的赵先生并没有准备好要这个孩子,两人争吵越来越多,2022年2月,这段感情走到了尽头。

分手后二人结束了同居关系,但王女士却坚持把孩子生了下来,并且最大程度去疼爱这个孩子,一切都给孩子最好的,短短两年花去了20多万元。因孩子的生父赵先生从未尽过抚养义务,王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抚养费并补偿她怀孕和生产期间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

另查明,赵某目前在国外某大学就读,将于2026年10月毕业。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赵先生应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

原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王女士独自抚养,赵先生未尽丝毫义务,故法院确定孩子由王女士直接抚养,赵先生应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虽然目前仍在上学,无收入,但已经成年,完全有条件利用课外时间通过劳动获取一定经济收入,来履行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综合考虑赵先生的意见、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法院酌定赵先生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为每月1200元,该抚养费包括孩子出生起的生活、医疗等费用。

王女士主张赵先生负担其因怀孕产子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孕产用品费、营养费48000余元。对此,法院认为,王女士在同居期间怀孕,必然发生产检、住院、孕产用品、营养等费用,该部分费用的产生基于为了双方共同的孩子健康成长,应当共同负担,但该费用发生应当具有合理性,消费符合正常的开支且符合当地生活水平。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赵先生对王女士一次性补偿10000元。王女士要求赵先生给予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待赵先生收入稳定之后,王女士可以再请求调整其此后的抚养费

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赵先生自2022年7月起负担孩子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既满足了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也考虑到赵先生目前的经济状况,并无不当;若赵先生在学业结束后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届时王女士可以再请求根据赵先生的收入状况调整其此后的抚养费。据此,该院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着不可割裂的血缘关系,非婚生的事实源于父母的选择,而非子女的意愿,子女不应为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应有所区别,他们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具体包括: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相应地,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比如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第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应当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社会各界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作为生父母,更应及时认领并承担起抚养义务,依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律师有话】

(以下内容由“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结合之前人民法院报相关内容整理所得)

这个问题的背后,其实还体现一个生育权的问题!

医学上的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以自然规律或人工授精的方法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繁衍后代。

法律概念上的生育权存在于受孕、怀胎和分娩的全过程。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然生育、生育义务到生育权利的过程。生育权分为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

男性的生育权体现在哪里?可能主要体现在射精的时候。男性可以选择性生活,也可以拒绝性生活;男性可以选择不射精,亦可以选择体外射精,还可以选择体内射精。一旦选择性生活,一旦选择体内射精,就可能导致怀孕。

女性的生育权体现在哪里?除了体现在受孕的时候,还有妊娠的时候。关于性生活,如前所称,女性可以选择性生活,也可以拒绝性生活;女性可以选择体外射精,还可以选择体内射精。一旦选择性生活,一旦选择体内射精,就可能导致怀孕。

“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怀孕,她想生下这个孩子,但年仅21岁的赵先生并没有准备好要这个孩子,两人争吵越来越多,2022年2月,这段感情走到了尽头。分手后二人结束了同居关系,但王女士却坚持把孩子生了下来,并且最大程度去疼爱这个孩子,一切都给孩子最好的,短短两年花去了20多万元。”

关于妊娠期,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生育决定权。即,决定孩子是否出生属于生育决定权的范围。在此,需要借助之前的人民法院报的一篇文章:《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https://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5/29/content_82624.htm?div=-1》

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性单独决定即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当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

当生育权具有明显的冲突性时,从民法公平、自由的原则出发,男方对盗精、因欺诈而生育子女的案件中丧失了对后代的自由选择权。但英美法以及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生育子女仅发生性行为即可,女性的投入显然更多,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因此,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方单方决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关于男方是否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在怀孕初期,男方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生育子女,女方在此情况下选择生育子女,意味着女方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对此,德国民法典中亦存在减轻父亲责任之规定。但在我国,法院一般支持另一种观点: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更强调保证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已经是无奈,也不能由他们自己选择。在东方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他们的成长历程注定要比婚生子女更艰辛。将私生子出生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拒绝支付抚养费有悖于我国的传统人伦道德观念,也会影响父母子女的亲情维系。在这种情况下,减轻男方抚养费责任,不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因此,应当判定非婚生子之父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陈羽柔、古林https://mp.weixin.qq.com/s/9tp8J3KsJZ5zxXRpl2tzsw)、人民法院报(作者|孙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https://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5/29/content_82624.htm?div=-1),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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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欲静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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