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苏丹在国际法院提起了针对阿联酋的诉讼,指控后者支持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反对派快速支援部队(Rapid Support Forces)的行为违背了《灭种罪公约》。在递交请求书的同时,苏丹也请求国际法院指示某些临时措施。国际法院针对苏丹请求指示临时措施的公开听证已经结束,正在进行评议,相信很快就会发布是否指示临时措施的命令。
本案起诉的背景是:苏丹认为,达尔富尔地区的反对派快速支援部队针对该地区的马萨利特族群所采取的诸如谋杀、强奸、强迫失踪等措施涉嫌构成灭种;由于快速支援部队得到了阿联酋的强有力支持,阿联酋的行为违背了《灭种罪公约》。苏丹认为,阿联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其基于《灭种罪公约》第1条所承担的预防和惩治灭种的义务,还违背了公约中所规定的预谋灭种、试图灭种、煽动灭种、共谋灭种等义务。
然而, 考虑到如下两点,苏丹要想在《灭种罪公约》项下成功指控阿联酋,难度是非常高的:
第一点就是,苏丹必须证明阿联酋对快速支援部队的控制达到了“有效控制”的标准。由于快速支援部队是苏丹达尔富尔境内的反对派,要想让阿联酋对此部队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此部队是阿联酋的代理人,阿联酋对此部队的控制达到了“有效控制”的程度。
“有效控制”标准是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中所采纳的标准,此标准在波黑诉塞尔维亚“《灭种罪公约》适用案”中再次被确认和适用。尽管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在其司法实践中曾适用了“总体控制”标准,但从国际法院此前实践看,继续坚持“有效控制”标准应该是其在本案中的当然选择。
相较于“总体控制”标准,“有效控制”标准要严格和高很多。在此前适用“有效控制”标准的两个案件中,无论是尼加拉瓜还是波黑,都未能成功地证明达到或符合此标准。在此背景下,苏丹要想将快速支援部队的行为归属于阿联酋,由阿联酋来承担相应责任,就需要证明阿联酋对此部队的控制达到了此标准。此种证明难度,想必苏丹是很难完成的。
而退一步看,即使苏丹能证明阿联酋对快速支援部队的控制达到了“有效控制”标准,由于苏丹的起诉是基于《灭种罪公约》,苏丹还面临着另外一个难题:如何证明阿联酋有全部或局部“毁灭”马萨利特族群的特定意图。
全部或局部毁灭特定群体的意图即特定意图是灭种罪区别于其他国际犯罪的最重要特征。没有此种意图,即使发生了《灭种罪公约》第3条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行为,其只能构成其他国际犯罪如战争罪、反人道罪等,而不可能构成灭种罪。
尽管如此,从指称国家灭种的角度来看,要想成功地证明国家有实施灭种的特定意图,在实践中却并非易事。从国际法院在波黑诉塞尔维亚“《灭种罪公约》适用案”判决的角度来看,要证明国家的此种特定意图,需要足够清楚地证明,证据标准上相当于排除任何怀疑。在本案中,苏丹能否成功地证明阿联酋存在灭种的特定意图,在证明标准上达到“排除任何怀疑”?显而易见,苏丹要做到此点不容易。
从上述两个难题来看,苏丹在《灭种罪公约》项下指控阿联酋,此种诉讼更大程度上是策略性的:通过起诉对阿联酋施加,并通过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措施来“敲打”阿联酋。毕竟,从临时措施的角度看,国际法院想必很快会同意苏丹的请求,会指示某些临时措施。由于临时措施命令是有约束力的,至少在此案诉讼阶段,阿联酋是有遵守国际法院所指示临时措施的义务的。
然而,正如临时措施中的“临时”二字所提示的,临时措施尽管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却具有临时性。一旦苏丹不能成功地证明阿联酋对快速支援部队的控制达到了“有效控制”标准、不能成功地证明阿联酋存在灭种的特定意图,本案诉讼的最终结果只能是“无疾而终”。一旦如此,临时措施的约束力届时也就自然“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