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广才工作能力强,公司承诺给他一辆车作为奖励,可是当他要求过户时,公司竟然他交10万的使用费,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苏广才销售能力强,头脑活跃,人脉很广,他通过应聘入职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主管。
因为苏广才需要经常外出跑业务,需要一辆车,而公司看苏广才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就承诺为他配一辆价值100万的奔驰。
但是使用这辆车需要苏广才交2万的押金,而且要以公司的名义购买。
当苏广才达到一定的业绩时,将作为奖励送给苏广才。苏广才和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
就这样,苏广才每天开着这辆奔驰接待各样的客户。
而苏广才为了拿到这辆车的所有权,也是拼命的工作。
苏广才也很争气,努力了3个月,完成了和公司约定的业绩。
就当他拿着自己业绩完成情况单,要求公司履行协议内容,将车过户给他时,公司领导说:“你这些业绩,我们需要多方面核实一下”
苏广才等着公司的答复,可是公司一直找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苏广才很生气,觉得公司不讲诚信就向公司提出了离职。
过了几天,公司让苏广才办理离职手续,还要求苏广才给付3个多月的车辆使用费10万元。
苏广才认为是公司违约在先,拒不支付,但公司以此为要挟,不交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
苏广才无奈,一气之下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将奔驰过户给他,并要求返还2万押金。公司收到传票后,又向苏广才提起了反诉,要求苏广才支付10万元的车辆使用费,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律分析
苏广才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已经约定了,完成业绩,就应当把车给他,现在他完成了,公司就应当将车过户到他名下,还应当将押金2万返还给他。
公司认为,公司与苏广才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如果苏广才离职需要向公司交车辆使用费,现在苏广才已经提辞职,理应向公司交车辆使用费。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公司与苏广才之间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果苏广才按时完成业绩,奔驰车归苏广才所有,如果苏广才在这期间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离职,苏广才需要向公司支付使用费,每天按照1000元计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现在苏广才完成了业绩,公司应当将车过户给苏广才,但苏广才在公司审核期间提出了离职,而根据协议约定,应当向公司支付使用费。
但合同中约定的每天1000元的标准过高,
所以一审法院酌情判决,苏广才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车辆使用费,公司将2万元押金返还给苏广才。
判后,苏广才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那二审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二审法院认为,现在苏广才已经按时完成了业绩,按照约定,苏广才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
虽然苏广才在公司审核期间提出了离职,但根据苏广才提交的其与公司领导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苏广才等待公司审核期间一直在催促,
但公司以“主管领导出差”等各种理由拖延,在公司审核10天时,苏广才向公司领导提出:“既然公司不能按照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那么他提出离职”。
由此可以证明,苏广才提出离职的原因公司拖延办理导致的,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因为个人原因”。
按照合同约定,苏广才已经完成了业绩,奔驰车应归苏广才所有。
所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车归苏广才所有,公司配合苏广才办理过户手续,并将2万元押金返还给苏广才。
个人观点
本案发生后,有的人说,好多公司都是前期承诺给你各种好处,到兑现时,就找各种理由拖延。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