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上军校的时候,队长给我们讲过这样一个故事。
他说,军校对于纪律要求比较严,特别是在时间问题上更是严格。学员中一旦有人出现了外出超时、迟到等问题,那一个处分绝对是跑不了的。
用队长的话说就是:“你们是带兵的,如果自己都不能做到分秒不差,怎么要求别人?所以给你们一个处分,也是必要的。”
文|剑客行者
图|大唐
编辑|剑客十七
不过,凡事总有例外。
有的人即使超时,却还是免于处罚。

原来,有一年一名学员外出,归队的途中却意外地遇到了一起车祸。于是,他即使没有穿军装,也主动地和他人一起开展了抢救工作。
结果因为这个事情,他归队就超时了。
按照队里的规定,他的行为是需要给处分的,但是一方面那个年代没有手机无法及时报告,另一方面见义勇为也是军人的本色,所以队党委经过研究决定,不但对他超时归队的行为免于处罚,还把他当做见义勇为的典型给予了嘉奖。
还是队长说的话,虽然纪律是刚性的,但是也要结合实际。学员这么做没有错,如果还去处分就显得不合时宜,总不能告诉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见死不救、置之不理吧。

说起免于处罚的事情,笔者还想起了老单位的一个事情。当时单位在野外驻训,一个军官带车到另一个地方办事,结果在路途过程中突发紧急情况,车辆紧急避险导致了翻车事故。
虽然人员无事,但是车辆出现了损坏。如果按照以往的规定和团里的传统,这个带车的军官被处分是绝对跑不了的,但是党委经过调查后发现,这期安全事故并不是主观故意,只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拒力导致的,司机和军官的处置并无不当。所以最后的结果,司机和军官都免于处罚。
犯了错、违了纪,受到处分处罚,这是依法依规办理,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我们也知道,一旦我们的档案里装了这么一个处分材料,无论是服役期间还是退役之后,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比如:在档案计分中,处分都是减分项,会对考核总分以及最后的岗位、排名等产生影响。
还有一些单位明确:对于档案里有处分的退役军人,不予接收。或者说即使接收了也不会安排太好。特别是一些地方施行的是双选制,当安置接收单位知道你受过处分的时候,往往都采取拒绝、怀疑的态度。
曾经就有一个战友因为这个原因,最后直接连考试都不参加,选择拒绝报到,第二年复员退役了。
所以说,有一个三等功不一定对退役和服役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一个处分绝对会产生消极的作用。也正是如此,怕出事、少出事成了一些战友的心态和工作准则,一定程度上也给部队建设和个人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故意违纪自然必须处罚,但是如果不是故意的,是无意的、因偶然不可抗拒力导致问题发生的情况,又该如何对待呢?
究竟是该按照结果给处分,还是结合实际免于或者从轻、减轻处分呢?
最新的《纪律条令》给了我们一个标准和答案。而这也是新版纪律条令中一个亮点和变化点。
条令这样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故意违纪行为区分开来,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不予、免予处分或者从轻、减轻处分:
(一)在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中,因认识局限、形势变化等因素出现过失;
(二)在实战化训练、执行战备任务等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因素造成安全事故;
(三)在深化部队改革、推进建设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发生失误错误;
(四)在临机处置突发性事件中,因情况紧急导致一般性工作错误;
(五)在尚无明确限制和政策规定的探索性研究或者试验、开创性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
(六)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中,主动作为、迎难而上,但出现一定失误。
这个规定,其实就是给所有单位、所谓官兵减压卸负。
同时也传达出几个信号:
一是违纪和违纪是不一样的。条令特别强调要将主观故意违纪区分开来,也就避免了将每次违纪都视为主观和有意为之,强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
二是具体分析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等。评判的标准绝不简单的是结果,问题的出现也不是都是因为主观思想导致的。既看主观也看客观,既看结果也看过程,既看损失也看挽回,既看数量也看影响……这些工作原则无疑会给事情的调查给予客观的依据,让那些真正干事的官兵得到客观科学的评判。
三是评判的结果有三种。免于、减轻或者从轻。当然,免于是我们最期待的结果,但不是唯一的结果,还需要从实际出发。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以及相关情形的明确,真的给大家减轻了不少压力。鼓励大家依法依规办理,鼓励大家积极探索摸索,鼓励大家主动作为而不是消极保平安。


曾经有人为了避免出错误,避免被处罚,能干的也不干,能多干的也少干,看起相安无事、平平安安,但是却是一种失责、懈怠的行为。这些行为固然不妥,但是较高的惩处压力也值得深思。
所以,条令关于免责条款的出台,无疑有效解除了大家工作中的“紧箍咒”,减去了杀威棒,让大家可以轻松上阵,大胆探索,对个人对集体对军队都有着积极意义。
当然条令里另外一个关于免于处分的规定,也值得我们注意: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警告处分的,经本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可以给予责令检查、不予处分。
违纪情节较轻,违纪以后主动报告,如实供述自己违纪行为的,可以免予处分。
这一条,其实和上一条是异曲同工的。这一条强调的是在违纪事实已经成立,违纪行为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涉及的官兵如何去认识、对待这个事情。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如果主动报告、积极认错等,也可以不予处分。
在上级精神中,指出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令新增关于免予处分的固定,是落实最高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给给官兵干事履职提供了双保险,既鼓励也指导,既理解也提醒。
说白了,只要是真心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依法履职、认真对待的,军营和法律也不是冰冷一块,都会给予理解和支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积极营造激励广大官兵心无旁骛、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当然,笔者也提醒大家,新增免予处分的条款,不意味着无原则地减轻压力,更不是鼓励你胡来、乱来。所有的一切都仍然要建立在依法依规上,建立在正确履职尽责上的。同时,虽然有了免责或者减轻从轻处分的规定,但是能避免的问题还是要尽量避免,不能避免的也要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