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清样》—撰文 | 文一刀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把那种不知为什么总是同时发生的事情称之为巧合,有时候这些事情的确为地地道道的巧合,但也有时候,当你把事情发生的背景与关键节点细加梳理,就会发现所谓巧合的说法其实是为了掩盖精心设计与刻意安排,而且这些设计与安排的居心也总不那么光彩。
比如有这样一家公司,表面上看它主要从事房产投资咨询。可是从2013年起,这家公司就平添了一幅“追债专业户”模样。其活跃范围主要在咸阳,追偿的债务绝大部分为大约20年前的银行坏账,追讨对象基本为虽已破产或处于破产边缘的“国资破落户”。只不过它们要么残存一些资产,要么能沾上有资产的公司,有时还能把账单推给国资委,总之都是死而不僵或者死后有新主的单位。其追债手段则以法院起诉为开局先手,接着就如有神助般总能在诉讼战中获得司法的大力支持,这种“支持”继而成为其在一丛丛烂债堆里榨出新“财富”的利器。但这种花式运作使得多了也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它让本应最求公平正义的司法渐渐透出一股越来越明显的别样气息。
这家公司名曰陕西安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安业公司’),注册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从公开信息检索,基本看不到有该公司与房地产相关的业务案例,但其诉讼案例却是成串罗列,很容易给人留下“成立就是为了打官司”似的印象。安业公司所打的这些官司都来自一个不良资产包。2013年1月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下简称‘长城公司西安办’)与安业公司签订了一个债权包的转让协议,内中包括咸阳地区41家企业因贷款逾期产生的不良债权;2013年1月11日,双方联合在报纸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自此安业公司摇身一变成为这堆陈年烂债的债权人。
公开信息显示,这些债务绝大部分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主要由咸阳国资委下辖一些企业向工商银行在咸阳地区分支机构贷款构成,不幸的是,这些贷款到期后虽经多次催要但都未能归还,于是成了银行不良资产。2005年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这些不良资产剥离变卖,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成为新债主;但长城资产所能做的无非是每间隔接近两年,即分别在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便拉着工行一起进行一次公告催收,以维持债权法律效力,等待下一个转手出去的机会,直到2013年安业公司正式接盘。
在过去约20年间,无论是工商银行还是长城资产都未在这些“历史悠久”债务上费过打官司的神,至二次转手时这些债务都已在社会的变迁中尘封多年,但安业公司的接手却以之前有所不同,显然是有备而来,接手后立刻马不停蹄地对相关企业发起了一连串诉讼。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自2013年至今,安业公司先后将陕西内燃机配件二厂、陕西省武功棉织厂、咸阳七星制衣有限公司、咸阳崇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咸阳造纸包装设备公司、陕西咸阳氮肥厂、陕西礼泉水泥厂、陕西省泾云实业开发总公司农工贸公司诉至咸阳地区法院,要求追偿的债务少则几十万多至七百余万人民币不等。
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官司,这些被告企业都很“蒙圈儿”。比如陕西武功棉织厂在诉讼中进行的说法就颇具代表性:原告(安业公司)所诉贷款都快20年了,武功县棉织厂欠工商银行钱是事实,对工商银行将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的事实认可,但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且武功县棉织厂属国有资产,转让债权应符合对价、等价和一次性原则,否则就使国有资产流失,应属无效。另外多次转让也不符合一次性转让原则。
诉讼过程中,长城资产西安办给安业公司转让债权的程序也曾引发过尖锐争议。
2008年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规定: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或者代表地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以这些内容为依据,在诉讼时便出现了对安业公司“新债主”身份能否成立的质疑与反对之词。安业公司则对此出示证据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曾向陕西国资委、咸阳国资委、企业邮寄过一份《中长资西函2012第78号〈关于对陕西省咸阳氮肥厂等41户企业贷款债权包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转让的告知函〉》,并于邮寄当天做了公正。但被告企业则称从未收到过通知函、公证书,并就此认为长城公司将债务转给安业公司之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安业公司提供的证据,长城资产西安办邮寄通知函的时间2012年12月20日,其与安业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13年1月7日,中间间隔有一个周末、一个元旦假期,因此有效工作日仅12天。12天内完成了挂牌、拍卖,以此推算,资产包挂牌出让与安业公司竞拍发生的时间与邮寄通知函之间相隔也就一周上下,因而这样的通知方式是否是在以速度来换取被通知者来不及做出反应的结果,也很值得商榷。
不过,这个疑点显然在审理中被有意无意地“抹了过去”。法院认为长城公司对安业公司的转让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合法有效;同时对安业公司向众多企业发起的追债诉求基本都给予支持,并对一些单位资产采取了冻结、查封等措施。2014年,其中一些企业步入破产程序,于是相关企业破产清算组也随即成为安业公司的被告,其主要诉求是参与优先分配。到这个阶段为止,一切都还属于“总觉得有点儿蹊跷但却看不出哪不对劲”的状态。只是贪婪作祟导致百密一疏,2017年又发生的一起诉讼令这一系列行为里的玄机显露无遗。
2017年1月12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长城公司西安办为其前身,2016年底更名后便不再使用西安办事处的称谓,下简称‘长城资产陕西公司’)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项诉讼。 这次诉讼内容虽然不是之前安业公司所购买的债权包,但仍是2005年工商银行剥离给长城资产的不良债权中的一项。
长城资产陕西公司这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是安业公司系列案件的“台前操盘手”李某雄。在之前的一系列诉讼中,李某雄一直是安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但其提供的身份却不断变化:时而显示为安业公司员工、职员,时而是安业公司总经理,有时则不显示任何工作职务。 在2018年6月做出的一份裁定中,李某雄身份仍公开为”安业公司经理“;在作为长城资产陕西公司诉讼代理人时,土地身份却又显示为“长城资产陕西公司职工”。
查阅工商信息可见,李某雄此前一直是安业公司大股东、实控人,2018年9月18日,突然将其名下持有安业公司98.96%的股份转与他人。而这起打着长城资产陕西公司之名,实则依然由其操盘的诉讼则是“咸阳不良资产掘金计划”中迄今为止标的最大、结构最为复杂、台前幕后活动最为肆无忌惮的一次“捕猎”。
该诉讼的诉求标的超过千万,牵涉被告5家:第一被告,咸阳偏转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余依次为咸阳秦原纺织有限公司(下简称‘秦原公司’),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原告就债权本息1071.1万元(利息计算自2005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对被告秦原公司的设备、厂房及所占范围内土地的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抵押受偿权:被告咸阳秦原公司对上述抵押物取得的拍卖、变卖款项及拆迁补偿款应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债权本息;二、请求判令裕塬公司第四分公司、裕塬公司、城改办共同承担偿还原告上述债权本息。2017年3月初,应原告的申请,咸阳市中级法院对秦原公司、裕塬公司第四分公司、裕塬公司5000多万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诉讼中涉及的债务最初是由原咸阳国营第一纺织厂在工商银行咸阳营业部和乐于南路办事处办理的贷款。第一笔借款和抵押时间为1996年1月29日,抵押物为机器设备;第二笔借款和抵押时间1996年10月21日,抵押物为50、60 、70年代的土木结构房屋和简易房,约定抵押期限62个月。1998年10月26日咸阳国营第一纺织厂被偏转集团兼并后变更为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工商银行咸阳彩虹支行与偏转集团签订的贷款转移协议书,约定从1998年10月26日起,咸阳第一纺织厂欠工商银行的借款转移给偏转集团,由偏转偿还。
后秦原化纤纺织厂又经历一次改制,实施的整体出让让企业性质从国企成为民企。2003年前后,咸阳在国企改制方面动作很大,当时咸阳借助媒体在全国范围广发“英雄帖”,招商参与当地国企改制,被列入改制的企业名单、政策公告、招标公告等可谓家喻户晓。此举在内陆城市中算走在前列,国内许多地方都因此到咸阳学习经验,福建泉州人汪聪颖因此被招商引资至咸阳。
咸阳偏转集团公司集字[2004]022号文件显示:根据国家政策和陕西省、咸阳市的要求,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被咸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列入2003年退出国有企业序列计划企业名单,对外转让。 经公平竞争,2003年12月31日咸阳偏转集团公司与汪聪颖为法人的泉州市纺联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一份,偏转集团将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资产整体卖给泉州市纺联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经咸阳市(2004)咸证经字第3106号公证书公证,2004年3月20日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第五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004年4月21日,咸阳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咸企改发(2004)05文件批准转让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给泉州市纺联纺织服饰有限公司。2004年6月,原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国有产权注销,2004年8月4日经重新登记成立了民营咸阳秦原纺织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咸阳彩虹支行工银咸彩发[2004]027号文件显示,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整体转让时,国资部门和偏转集团于2004年5月20日对工商银行进行了书面通知。
但谁也没有想到的是,改制完成十多年后,2017年2月24日,身在福建的商人汪聪颖却收到了咸阳中院民二庭打来的电话,通知其来领传票,称其担任法人的秦原公司被告了。
据汪聪颖讲述,听到此消息其倍感错愕:一则是十多年前与偏转集团签定整体转让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的协议中曾有约定“评估报告之外发生的债权债务的纠纷,由偏转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二则是咸阳偏转集团公司也早已于2014年9月1日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遇此莫名纠纷他只能先去国资部门寻求答案。
据汪聪颖讲述,经了解后他被告知,此案为李某雄对长城公司是全风险代理(即费用由李战雄出,按高比例分成)。李某雄法院很熟,此次诉讼经过精心策划设计。 2017年3月26日,汪聪颖委托律师领取了传票,之后与李某雄多次会面。汪聪颖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原本作为原告代理的李某雄不断给作为第二被告法人的汪聪颖“上课”。
李某雄还对一个名为咸阳双峰地产公司的案例颇感兴趣,该公司也是牵涉改制债务担保纠纷,虽然先给了钱但最后还是从国资委处申请了几百万的补贴。 经查阅,相关国资委文件显示,咸阳双峰房地产公司上报过《关于请求解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裁定的报告》,文件称,“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给予206万财政补贴”,并附有咸阳市财政局《关于拨付咸阳双峰房地产公司偿还改制企业担保债务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除了发信息聊天还进行了几次面谈,面谈中李某雄意思是让我届时配合调解先给钱,然后他会通过诉讼施压其它被告再多要一点钱还给我,他并说这些钱很多人要分,法院的、执行局、长城公司的等”,汪聪颖称。
2017年4月26日咸阳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之后 汪聪颖没有接招调解。他说,庭审及之后发生的现象至今令其深感困惑。“开庭那天,从早上9点至下午6点一整天,我方代理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质证,但法院庭审笔录中并没全部记录,只记了不到三分一,我方多次要阅卷及复印笔录都不同意,开完庭后,主办庭长当庭要我方调解,限七天内,否则就判决。之后,偏转集团代理人张某某与李某雄协商,2017年8月上旬,张某某打电话通知我说协商结果是给李某雄300万元,但我没有同意”,汪聪颖称。
2017年10月30日,咸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就债权本息1071余万元人民币(利息计算自2005年5月20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享有《抵押合同一兼并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款、拆迁款的优先受偿权,作为第二被告的咸阳秦原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抵押物拍卖、变卖款、拆迁款的范围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上述本息。
但蹊跷的是,对于第一被告咸阳偏转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原告既没有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判决结果中也没有判第一被告承担责任,除秦原公司外其余被告亦未判承担责任。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业内一直存在的主要潜规则是陪标、围标、串标,这些套路均是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之间,甚至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 联盟,其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很强,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
而在长城公司起诉5家被告的这起官司里,当一审结果出来后, 结合前后经历,第二被告秦原纺织的法人汪聪颖恍然感受到陪、围、串的复杂,只不过把场景从投标换成了打官司。对于这样的诉讼,他说自己虽经历许多但也一时难以给其下定义了,唯一感受清楚的是自己似乎已成为被“围猎”的对象。
多年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一直在为扭转、管控审判实践中因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权频发而严重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冲击社会诚信体系,挤占有限司法资源的现象而努力,最近又在新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中明确提出要尽快出台关于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但发生在陕西咸阳法庭内外的这一系列现象还是让外界看到:在推动当事人诚信诉讼方面我们依然任重道远。——《调查清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