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强迫妻子与他人发生关系:特殊嗜好?聚众淫乱?强奸?

张郃聊社会 2023-03-23 15: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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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定安法治》3月21日发布消息,北京顺义区发生的一件事儿,真的是惊爆了眼球。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北京32岁男子牛某出生于北京,户籍地在河南。牛某为了谋生,与妻子一起在北京打工。小两口的生活虽然不是很富裕,却也过得其乐融融。可是,这一切都因为牛某的一个特殊的“嗜好”被打破了。

牛某到底有什么样的特殊爱好呢?原来,牛某喜欢看着自己的妻子和别人发生关系。妻子杨某虽然文化程度不高,可是自幼受到儒家文化的熏陶。对于这种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情,不仅羞于启齿,而且非常反感。

然而,牛某的这种欲望变得越来越强烈。一天,他利用夫妻关系来威胁妻子。见她仍然不从,便开始对她进行言语恐吓。最后,妻子杨某在万般无奈之下,与陌生男子孙某在自己家里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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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已经变态的牛某,并没有停下伤害妻子的脚步。不久,他又提出让妻子杨某和另一男子发生关系,遭到了妻子的严词拒绝。恼羞成怒的牛某便多次殴打杨某,企图迫使她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事。然而,这次杨某说什么都不肯了。

经过司法鉴定,杨某身体所受伤情为轻微伤。11天后,牛某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牛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辩护律师提出牛某不构成强奸罪,而是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此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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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如何评价此事呢?

1、牛某算是北京人还是河南人?

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哪里人是指户籍所在地,因为户籍所在地通常是和出生地一致的。不过,牛某的情况比较特殊。他户籍地在河南,而出生地和生活工作地则在北京。因此,牛某应当算作北京人。

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过,长期居住地如果是治病求医和求学的除外。

2、杨某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

通常来说,除了极少数有特殊癖好的人群外,普通人不会接受这种有违伦理的荒唐要求。杨某与陌生男子并无感情基础,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结合牛某经常殴打威胁杨某及其所受伤害,同时事后及时报警的情况来分析,杨某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是被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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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牛某到底构成何罪?

牛某的辩护人认为牛某不构成强奸罪,而是聚众淫乱罪。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该罪的最高量刑幅度仅为5年,而强奸罪的最高量刑为死刑,显然轻了很多。

不过,聚众淫乱不仅要求参与人客观上从事了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主观上也应当是自愿积极参与的才行。本案中,杨某虽然与牛某、陌生男子同处一室,但是她本人对于此事是强烈反对的,所以牛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其多次殴打强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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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牛某应当如何量刑?

牛某的这种特殊癖好,应当说是一种心理疾病。可是,这种情况并非属于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不能成为免除或者减轻对其处罚的理由。除非他经鉴定为精神病人,而且发病时完全无法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否则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牛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牛某的行为又严重违背伦理道德,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最终,法院结合上述事实,以强奸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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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为自己的荒谬行为和怪癖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愿几年的牢狱生活能让他清醒过来,脱胎换骨重新做人。虽然他的行为荒诞至极,但是也有人说这种怪异的想法其实很普遍,不过有的人只是在心里偷偷想,而牛某则没能控制住自己而已。无论如何,牛某的做法都是叛经离道,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严厉谴责。

法律惩罚的是行为,而不惩罚思想犯。只想没做,是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的。不过,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正确处理夫妻感情,这些都是必须要做好的功课。夫妻能够喜结连理,是上辈子修来的缘分,理应好好珍惜。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嗜好,如此糟践自己的爱人,真是让人无法接受。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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