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乱中取胜!”员工放弃社保后又投诉要求补缴社保,公司可否要求员工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与“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内容同步,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之前,我们经常讨论一个问题: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之后,又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被离,公司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本公众号曾分享过一篇总结性内容,参考阅读(一):《“乱中取胜!”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事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吗?https://mp.weixin.qq.com/s/VB1iTqj3hxFnuNNB2-_LSw》,呈现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多种不同观点。
这里,我们又讨论另外一个问题: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之后,又投诉公司要求补缴社保,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公司可否要求员工承担?
观点一:依法缴纳社保是公司的强制性义务,滞纳金是对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得要求员工承担
【案例1】公司承担滞纳金
生效判决认为,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及利息是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案涉款项的责任主体均为用人单位,且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参考阅读(二):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之后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谁承担?https://mp.weixin.qq.com/s/rTxfBuoYjGR8jbcX9D34gQ
上述案例表明,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还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因事关公共利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滞纳金和罚息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属于通过间接强制执行手段敦促其依法履行义务。究其根本,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
观点二:双方对产生滞纳金都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2】从社保缴纳比例出发,员工、公司各自承担社保费比例的滞纳金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应以约定排除法定义务,故公司对田某的社保费因补缴产生滞纳金存在过错。田某确认《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的,且根据田某的入职和离职时间,2014年4月11日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声明书》上加盖公司的印章应属正常。田某主张没有签署过上述声明书,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田某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结合田某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的时间及在离职之后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田某对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因补缴产生滞纳金同样存在过错。
综合全案,公司、田某应按照各自承担社保费的比例对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社保费承担滞纳金。经一审法院核算,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公司和田某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合计为92168.5元,其中田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为20372.7元,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为59874.21元。故田某应承担的滞纳金计算为13234.45元[59874.21元×(20372.7元÷92168.5元)]。(小编注:按照个人缴纳金额和公司缴纳金额所占比例承担)
参考阅读(三):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事后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如何分担?https://mp.weixin.qq.com/s/Ccy59Zsay-w_NmzvRCFmRw
【案例3】从违法的角度出发,员工、公司各承担50%的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5月5日,徐某提出申请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否认未放弃过要求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但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由其签字的书面申请真实性无异议,该申请包含其放弃社会保险的内容,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该意识到签署放弃社会保险申请的后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申请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申请书真实有效。徐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后又以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由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物业公司被责令向社保部门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25725.43元。造成物业公司缴纳滞纳金的后果系因徐某违背诚信,先是为了自物业公司多获取报酬而放弃由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后又向社保部门主张所致,物业公司未给徐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有过错,对所产生的滞纳金,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官认为,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均承担滞纳金符合公平原则。(具体说理此处省略)
参考阅读(四):自愿放弃社保后又投诉补缴,滞纳金谁来承担?https://mp.weixin.qq.com/s/Dw7T2ZLe2e9-ES_SnUHKJg
【案例4】从损失的角度出发,双方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本院认为,本案系社会保险纠纷。公司没有上诉,视为服判。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公司、靳某应如何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损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皆应履行。靳某称《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申请书》是公司要求其签署,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靳某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靳某作为劳动者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靳某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该滞纳金属于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要求靳某返还合理有据。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靳某对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产生的滞纳金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靳某关于其无需承担滞纳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阅读(五):员工放弃社保后又投诉补缴社保,被判承担60%补缴滞纳金!https://mp.weixin.qq.com/s/JPHFTXUp8W7D8m6ujCIX0w
观点三:遵照承诺,员工承担公司缴纳的滞纳金
【案例5】员工承担滞纳金
生效判决认为,宋某在《自愿暂缓交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声明》上签名,确认因其个人原因自愿要求公司暂不代为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并以1244元/月的补贴形式发放给宋某,合计发放24个月。如因政府或个人原因,需要补缴,宋某自愿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以及公司因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
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每月按照上述声明支付了补贴1244元给宋某合计14928元,后因宋某要求补缴社保,公司为宋某补缴了社保并产生了滞纳金。且从宋某一审提交的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司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来看,公司是积极配合宋某办理社保补缴的,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因公司的原因导致2021年1月27日才补缴成功,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公司要求宋某承担补缴社保2018年10月之后产生的滞纳金,符合《自愿暂缓交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声明》中宋某的承诺,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税务局的函,公司为宋某补缴社保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产生的滞纳金为28531.19元,故宋某应向公司返还上述滞纳金。公司上诉请求中超过上述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阅读(六):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事后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而产生的滞纳金,谁承担?https://mp.weixin.qq.com/s/614K1g3WHsHkInx1Gy0pIg
律师总结:社保保险,依法缴纳
通过上述五则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依然不统一。如“经济补偿金”一般,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其把握的尺度和观点均有所差异。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自愿放弃社保应谨慎,否则,后续可能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购买社保才是王道,否则,引起民事纠纷在所难免,甚至得不偿失。
话说回来,站在律师个人的角度上说,更倾向于案例4的说理。而且,案例5也有类似的判决思路。不过,这里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种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责任大小,就只能由法院“酌定”。(备注:案例4是2024年的最新案例)
法院认定各自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原因有四:其一,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现在又要求补缴社保,有悖诚信。这一点是很多法院都支持、提及的理由。其二,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又要求补缴社保,这是导致用人单位产生了滞纳金的原因之一;其三,用人单位放任同意劳动者不参加社会保险,也是导致其产生滞纳金的原因之一;其四,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该滞纳金属于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因此,从损失的角度除非,双方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除了观点二“双方对产生滞纳金都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的案例4“从损失的角度出发,双方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滞纳金”以外,我们再看看观点三“遵照承诺,员工承担公司缴纳的滞纳金”的案例5“员工承担滞纳金”,在《自愿暂缓交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声明》上有这么一句话“如因政府或个人原因,需要补缴,宋某自愿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以及公司因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这意味着劳动者承诺愿意为公司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法院遵照承诺,由员工承担滞纳金带来的全部损失。换句话说,案例5相当于还是从损失的角度来予以认定。